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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为缴连先知彭州日三次论奏榷买川茶不便并条述今来利害事状元祐元年闰二月 北宋 · 吕陶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九三、《净德集》卷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
右,臣先于熙宁十年彭州日,为见朝廷依李杞蒲宗闵、刘佐等起请,尽数榷买川茶,收息出卖,大于远方不便,并据本州园户屡有陈诉,及为堋口茶场减价买,亏损园户,致有喧闹,遂于当年三月八日,又本月十八日四月二十四日凡三次具状论奏。
虽蒙朝廷施行,后来续见李稷蒲宗闵陆师闵等贪功急利,侵刻远民,阻节商旅,增添岁课,欺罔朝廷,希窃恩赏,措置乖谬,遐方之人不胜其苦,为弊之极,凡有十端。
一则是高估米价,预俵与有之家,名为本,及至纳,颇有赔费。
二则是蒲宗闵首议兴贩大宁盐并布等,相兼取利,充补茶息;
陆师闵都茶场,以博为名,尽买诸货,一如市易,及典米收利,以求出剩,至令市井商旅,动皆失业。
三则是般运不前,往往是差雇税户,多有骚扰。
并置递铺般载,支费衣粮,及于成都路差厢失贴般,力役劳苦,走窜求死,其数甚众。
四则是将转运司合收税钱作茶司收到数目申奏,及郡县畏惧司事势,以税钱为息钱,上下表里,敢肆欺诞。
五则是通判知县簿、尉监官计卖息钱,与牙子等均分,隳丧廉耻。
六则是有及般郡县知州通判知县,皆由茶司运司奏明差注,其间差注好利少恩之人,贻害远俗。
七则是监发茶纲官员并兼监知县,推赏过厚,极为滥溢。
八则是私卖之人并递铺、转送司文字运限之法太重,细民相率枉陷深刑。
九则是秦、陕客商皆不入川贩,亏失沿路省税。
十则是增起陕西价直,遂使民间当此阙钱之际,更食贵茶。
凡此十事,皆是臣熙宁十年论奏,后来浸生弊害,岁月愈久,为患愈深。
近者伏闻朝廷遣使入川按察茶法,所有昔年三次奏状并今来条析利害备录缴连在前。
一、邛、蜀、彭、汉、绵、雅、洋等州、兴元府三泉县人户,多以种茶为生,有如五谷。
自官榷以来,重法拘制,不许私相交易。
被官中抑勒等第,高称低估,每斤只得半价,须至贱卖入官。
亦有被此侵害,情愿斫伐茶苗,被捉送官,又更科罪,怨嗟无诉,已及十年。
幸而累岁丰熟,粮食颇贱,可以度日。
间或岁歉物贵,茶价独贱,则园户大见失所,多有为盗,久为川蜀之害。
一、茶司每于秋成之际收籴仓米,高估价钱,俵与茶户,谓之本,不愿籴者,例须支俵。
假令米一石八百钱,即作一贯文支俵,仍出息二分,计一贯二百。
其买每斤直八十文,只折四十文,借端刻剥,大率类此。
一、茶法许增息二分出卖,缘茶司违法,别作名目,收及五分以上,或加倍以来。
只如雅州,每斤五十文者,计一百文卖;
二十文者,计三十四文卖;
十八文者,计三十二文卖;
一十四文者,计二十五文卖;
一十二文者,计二十三文卖。
乃是贱买园户茶货,过取买人息钱,两自侵损(有息钱、头子、长引钱、税钱、牙钱、打角钱,凡六等。)
一、名为茶法,却贩布并大宁盐及陶器,并运解盐入川,相兼收受。
近更置博易茶场,买丝、绵、䌷、绢、纱、罗、绫、布、金、银、楮、皮、笺纸、香、药、米、豆等,出息货卖,仍许监官出外招诱,及遣牙子往诸县编拦,其害过于市易。
所买纱、罗、绫、绢,多是监官一员与牙子通同作过,剩支官钱,却将纱、罗等运往陕西货卖,别无积滞,难便败露(天下市易已蒙废罢,惟有博易茶场,未蒙指挥,乃是西路偏受其祸。)
兼与成都府酒场典糯米一万贯,每斗出息八文,过半年未赎,仍更出息二分。
如此多端聚敛,岂是茶息岁收二百万?
欺罔朝廷,莫甚于此。
一、川路险阻,般陕西极难。
始,元丰初,拨成都路兵士数百人贴补般运,不一二年,死亡逃窜几尽,茶司遂令和雇人夫,同共般载。
州县畏其势力,或和雇不行,则差税户往前,颇有赔费。
洋州一处,因差夫般,最为骚扰。
一、未禁以前,陕西客旅得解盐并药物等入川买,所过州县,俱有重税钱。
及至将出川,沿路又纳过税,以此税课大段增羡。
法施行以后,商旅更不兴贩,所收税钱绝少熙宁七年未禁茶法,兴元府收七百四十万住税,每斤六文,岁收四万七千贯,次年所收才及一二。)
纵有各商在官场贩往别州军,虽明纳税钱,其钱逐处畏惧茶司势力,及欲贪分息钱,往往将税钱转作茶息,以此税课颇有亏减。
其所得税钱亦不曾拨还转运司,却滚作岁课闻奏。
一、陕西之民食有定数,茶司为贪羡息,般运过多,出卖不尽,逐州有亏年额处,却于每斤上添起价直,务要岁课馀羡,往往亦配卖与人户。
乃是榷茶之害,非独在蜀,亦已流及秦、陕凤州今岁卖,准茶司指挥,每州添一百文。)
一、通判系按察之司,令佐皆在县令之上,今来却计所卖茶货,与牙子等均分息钱,亏损廉节,略无愧耻。
一、盗及二贯文,徒一年,仍出赏钱五贯。
今将钱八百文买四十斤者(每斤二十文。),不幸被捉,亦徒一年,出赏钱三十贯。
是贩之罪,过于为盗,于理不通。
递铺文字,于外界军机,或非常贼盗,日行四百里,马递日行三百里,违二日,徒一年。
递往来,并日行四百里,违一日,徒一年。
立法太重,有损治体。
一、雅州名山县监茶官但发及一万驮,即转一官,知县亦减三年磨勘
且计纲发,殊非常事,冒滥颇为侥倖。
一、茶禁之害,日久日积,朝廷所得者,岁有一百万缗,而失陷商税亦数十万。
今若推广惠泽,罢去榷利,许令通商,则百姓荡然无禁碍,商旅大段通行。
秦陕客人入川,随行物货已收一重税钱;
其卖先收住税,买又收过税,则一岁之收,必数十万贯;
每驮直十贯者,收长引钱一贯文,不及贯者,计斤收钱,又须有数十万贯,亦可充折茶司一岁之息。
但责成都利州运司,令依律应副熙河,则百事简便,公私两得。
惟桩留博马茶若干万驮,令铺兵般运,重沿边私贩之禁,则于马事,并无妨阙,而朝廷恩德,及民最深。
一、若谓以博马,川茶未可通商。
李杞立法之初,只认四十万贯应副熙河,后来蒲宗闵等渐贩布贩盐,添及六十万贯,李稷陆师闵又增至一百万贯。
今则岁献二百万贯,亦只以四十万贯应副熙河,且倚法刻民,亦可增及千万。
恭惟圣朝治道,日从仁厚,若指挥茶司只得岁入一百万贯,不须出剩,则茶官不敢过有掊刻,仍不许俵米与有之家。
若俵本钱,勿令出息,买则添原估,卖则减旧价。
并已罢博易茶场,及诸般货物并不得收买。
所有般载,尽差递铺,更不得差雇人户,免令赔费。
及罢官员均分息钱,仍令将税钱拨还运司
稍减滥刑,渐抑重赏。
严戒陕西州军不许添价配卖。
如此则榷茶之害,十分亦去四五,于博马别无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