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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服劄子 北宋 · 王安石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八三、《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二、《文编》卷一六、《续通典》卷八一
先王制服也,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
恩之深浅、义之远近、礼之所举夺、刑之所生杀,皆于此乎权之。
《传》曰:「三年之丧,未有知其所从来者也」。
盖期年及缌麻,缘是以为衰,而其轻重迟速之制,非得与时变易。
唯贵之于贱,或降或绝或否。
盖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义有所伸,则宜亲亲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绝之意也。
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无所复施,士大夫无宗,其适孙传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
臣愚以谓方今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可废,而适子死,非传爵者,无众子,乃可于适孙承重。
自馀丧服,当用周制而已。
何则?
先王制服,三年之丧以为差,非得与时变易故也。
然自秦汉以来,言礼者或失经旨,而历代承用,传守至今,与夫近世改制,亦皆有说,非以义折衷则不明,故臣于所欲定则为议以辩之。
末学寡陋,独用己见决千岁以来之所惑,恐不能尽。
伏乞以付学士大夫博议,令臣得与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