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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为君之长子三年议 北宋 · 刘敞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九○、《公是集》卷四一、《江右文钞》卷一
李端懿卒,其庶弟之母疑其服。
或曰:「妾为君之长子三年」。
某未之闻也,故议之。
妾为君之长子三年,传无其文,而郑玄以为礼。
然经「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
三月
受以小功衰,即九月」章曰:「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其《传》曰:「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以谓女君三者,妾亦三年矣。
按三年之服,髽衰、疏衰,无妾为君之长子,则君之长子未可以三年服也。
凡礼之所慎,名为大
妾不得体君,是以其服也,有故而遂者矣,以别嫌明统也。
然则得体君者,惟小君尔。
小君为长子三年,妾又为之三年,则安在其能别嫌明统?
且不得体君也,难以言礼。
然则所谓「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殆指谓庶子以下尔。
庶子大功,则为长子宜期。
为长子期,虽无明文,然犹可有见者。
《传》曰:「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是言服女君之笄与君之长子笄同也,笄同则衰宜同矣。
女君期,不得不为君之长子期,此文之一隅,可反求者也。
凡服之降也不过一等,其加也不过一等。
妾为君之庶子大功,为长子三年,失其等矣。
然则妾为君子长子疏衰、裳齐、不杖、麻履、恶笄有首、布总,于体为节。
康成庶子之传以言长子,而不求其意;
法家因康成之言以著服制,而不原其失。
轻重贸乱久矣!
某以谓九伯,先帝之甥,大王之子,李氏世嫡也。
其丧也,国人觇焉,使庶弟之母为之三年,于义未安,改而从政,傥亦礼之一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