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为君之长子三年议 北宋 · 刘敞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九○、《公是集》卷四一、《江右文钞》卷一
李端懿卒,其庶弟之母疑其服。或曰:「妾为君之长子三年」。某未之闻也,故议之。妾为君之长子三年,传无其文,而郑玄以为礼。然经「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章曰:「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其《传》曰:「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故玄以谓女君三者,妾亦三年矣。按三年之服,髽衰、疏衰,无妾为君之长子,则君之长子未可以三年服也。凡礼之所慎,名为大。妾不得体君,是以其服也,有故而遂者矣,以别嫌明统也。然则得体君者,惟小君尔。小君为长子三年,妾又为之三年,则安在其能别嫌明统?且不得体君也,难以言礼。然则所谓「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殆指谓庶子以下尔。为庶子大功,则为长子宜期。为长子期,虽无明文,然犹可有见者。《传》曰:「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是言服女君之笄与君之长子笄同也,笄同则衰宜同矣。为女君期,不得不为君之长子期,此文之一隅,可反求者也。凡服之降也不过一等,其加也不过一等。妾为君之庶子大功,为长子三年,失其等矣。然则妾为君子长子疏衰、裳齐、不杖、麻履、恶笄有首、布总,于体为节。然康成推庶子之传以言长子,而不求其意;法家因康成之言以著服制,而不原其失。轻重贸乱久矣!某以谓九伯,先帝之甥,大王之子,李氏世嫡也。其丧也,国人觇焉,使庶弟之母为之三年,于义未安,改而从政,傥亦礼之一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