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秃秃记庆历三年十月1043年10月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六一、《元丰类稿》卷一七、《曾文定公集》卷九、《南丰曾先生文粹》卷五、《隐居通议》卷一四 创作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秃秃,高密孙齐儿也。
齐明法,得嘉州司法
先娶杜氏,留高密
更绐娶周氏,与抵蜀。
罢归,周氏恚齐绐,告县。
齐赀谢得释。
歙州休宁县尉,与杜氏俱迎之官,再期,得告归。
周氏复恚,求绝,齐急曰:「为若出杜氏」。
祝发以誓。
周氏可之。
齐独之休宁,得娼陈氏,又纳之。
代受抚州司法,归间周氏,不复见,使人窃取其所产子,合杜氏、陈氏,载之抚州
明道二年正月至。
是月,周氏亦与其弟来,欲入据其署,吏遮以告齐。
齐在宝应佛寺受租米,趋归,捽挽置庑下,出伪券曰:「若佣也,何敢尔」!
于州,不直。
周氏诉于江西转运使,不听。
久之,以布衣书里姓联诉事,行道上乞食。
萧贯饶州,驰告
饶州江东也,不当受诉。
受不拒,转运使始遣吏祝应言为覆。
周氏引产子为据,齐惧子见事得,即送匿旁方政舍。
又惧,则收以归,扼其咽,不死。
陈氏从旁引儿足,倒持之,抑其首瓮水中乃死,秃秃也。
召役者邓旺,穿寝后垣下为坎,深四尺,瘗其中,生五岁云。
狱上更赦,犹停齐官,徙濠州八月也。
庆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司法彦博改作寝庐,治地得坎中死儿,验问知状者,小吏熊简对如此。
又召邓旺诘之,合狱辞,留州者皆是,惟杀秃秃状盖不见。
与予言而悲之,遂以棺服敛之,设酒脯奠焉。
以钱与浮图人升伦,买砖为圹,城南五里张氏林下瘗之,治地后十日也。
呜呼!
人固择于禽兽夷狄也。
禽兽夷狄于其配合孕养,知不相祸也,相祸则其类绝也久矣。
如齐何议焉?
买石刻其事,纳之圹中,以慰秃秃,且有警也。
事始末,惟杜氏一无忌言。
二十九日南丰曾巩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