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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中书舍人印及合与不合通签中书外省事劄子1082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二、《元丰类稿》卷三二、《曾文定公集》卷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检会中书外省,昨准门下省连到详定官制所状内事件,有合申明下项:
一、检会官制所元丰四年十月七日上殿劄子,元拟门下省印、给事中印,奉圣旨,门下省印、尚书省印、门下给事中印、中书舍人之印,尚书列曹,别具考定取旨,馀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印。
臣今看详,通进司文字,既隶给事中,合使门下给事中印。
一、给事中厅状勘会,请到门下外省印,未委合于何处收掌
臣今看详,上件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则以次官。
一、给事中厅状,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官制所发到状二件,为分拨人吏并院子事,各系申门下外省,今来未审系是何官书判施行。
臣今看详,应申门下外省文字,合系本省散骑常侍以下
一、状后门下外省批已施行外,五月六日中书外省施行讫,即却缴送合属去处。
臣今看详,逐项事件,并只是指挥门下外省给事中厅,其中书外省,虽准批送施行,即未有定制。
中书外省舍人厅事务明降指挥,兼官制所状内一项,称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一〕),又一项称门下外省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即以次官。
是则中书舍人中书外省,各合有印。
今来已有中书外省印,其中书舍人之印,即未给到,未应得官制所状内元定指挥右省官,除逐厅各有分职外,其外省事务,见今中书舍人起居舍人通签
若将来常侍以下至正言员足,消与未消,逐一通签
如不通签,即未审合系是何官书判施行。
如合通签,亦乞明降指挥
右取进止。
〔贴黄〕今后因逐司申明立法,有与别司事体相同者,乞令便据逐司事务立条责免。
更有申请,重烦圣听,兼免逐司事体相同,施行不一。
如允臣所奏,乞立此条,令今后应干修条处并依此。
舍人谏官,旧各有印,盖缘本职文字,虑有事干机密,难就别官用印。
故事,中书舍人判省杂务。
《读书记》云:「务」下疑尚有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