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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录黄画黄舍人不书检劄子元丰五年七月1082年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二、《元丰类稿》卷三二、《曾文定公集》卷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初掌书命中书吏以录黄画黄并检赴臣签书
其检,中书舍人称臣书名,而侍郎押字,至录黄画黄,然后侍郎舍人皆称臣书名。
臣曾巡厅,言检草舍人称臣书名,而侍郎押字,恐于理尚有未尽,且录黄画黄并检,一体相须而成,当书之官,未有可以一书一否也。
况录黄画黄,侍郎舍人皆称臣书名者,事君之体固然也。
其检,舍人不书,欲以为别异执政乎?
则录黄画黄并检,一体相须而成,事君之体,于例当一,一书之间,方其严上,则未有可以复伸下也。
伏寻故事,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天下众务无不关决,其各执所见,谓之五花判事
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须执论。
比来遂无一言驳论,若惟书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
舍人不押六曹,惟掌书命,而事干书命者,又不书检。
窃寻故事,未有可据而然也。
或谓事干书命者,有除改行遣因依,故舍人不当书检。
然向来书检已连除改因依,况除改因依,参于典故,即无舍人不得预闻之理。
臣详本朝之制,官司佐属,盖有得书检而不得书行移文字者,未有得书行移文字而不得书检者,此又于理可疑。
臣固非欲书检也,顾缘职分,不敢茍止。
伏乞考详理体,断自圣裁,令臣得以遵守。
取进止。
按:元丰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