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令州县特举士劄子元丰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080年11月21日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一、《元丰类稿》卷三○、《曾文定公集》卷一、《南丰曾先生文粹》卷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三代之道,乡里有学。
士之秀者,自乡升诸司徒,自司徒升诸学。
大乐正论其秀者,升诸司马。
司马论其贤者,以告于王。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论定然后官之者,郑康成云「谓使试守」。
任官然后爵之者,盖试守而能任其官,然后命之以位也。
其取士详如此。
然此特于王畿之内论其乡之秀士耳。
故在《周礼》,则称乡老献贤能之书于王也。
至于诸侯贡士,则有一适、再适、三适之赏,黜爵削地之罚。
而其法之详,莫得而考。
此三代之事也。
汉兴,采董生之议,始令郡国举孝廉一人。
其后,又以口为率,口百二十万至不满十万,自一岁至三岁,自六人至一人,察举各有差。
至用丞相公孙弘、太常孔臧议,则又置太常博士弟子员。
郡国县官有好文学、孝悌谨顺、出入无悖者,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
二千石谨察可者,令诣太常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课试,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
其高第可为郎中者,太常籍奏
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
又请以治礼掌故比二百石及百石吏,选择为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
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
其郡国贡士太常试选之法详矣。
此汉之事也。
今陛下隆至德,昭大道,参天地,本人伦,兴学崇化,以风天下,唐虞用心,何以加此?
然患今之学校非先王教养之法,今之科举非先王选士之制。
圣意卓然,自三代以后,当涂之君,未有能及此者也。
臣以谓三代学校劝教之具,汉氏郡国、太常察举之目,揆今之宜,理可参用
今州郡京师有学,同于三代,而教养选举非先王之法者,岂不以其遗素励之实行,课无用之空文,非陛下隆世教育人材之本意欤?
令州县有好文学、厉名节、孝悌谨顺、出入无悖者,所闻令佐升诸州学,州谨察其可者上太学,以州大小为岁及人数之差;
太学一岁,谨察其可者上礼部,礼部谨察其可者籍奏
州学至礼部,皆取课试,通一艺以上,御试与否,取自圣裁。
今既正三省、诸寺之任,其都事主事、掌故之属,旧品不卑,宜清其选,更用士人,以应古义。
遂取礼部所选之士中第或高第者,以次使试守,满再岁或三岁,选择以为州属及县令丞。
即有秀才异等,皆以名闻,不拘此制。
如此者谓之特举。
其课试不用糊名誊录之法,使之通一艺以上者,非独采用汉制而已,《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亦以礼乐射御书数也。
如臣之议为可取者,其教养选用之意,愿降明诏以谕之。
得人失士之效,当信赏罚以厉之。
以陛下之所向,孰敢不虔于奉承?
以陛下之至明,孰敢不公于考择?
行之以渐,循之以久,如是而俗化不美,人材不盛,官守不修,政事不举者,未之闻也。
其旧制科举,以习者既久,难一日废之,请且如故事。
惟贡举疏数,一以特举为准,而入官试守选用之叙,皆出特举之下。
至夫教化已洽、风俗既成之后,则一切罢之。
如圣意以谓可行,其立法弥纶之详,愿诏有司而定议焉,取进止。
按:元丰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垂拱殿进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