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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揆之推官序庆历五年二月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六、《司马公文集》卷六四
古者朋友将别,必有言以相赠与处也。
近世多为之序。
序者,其亦赠处之道欤!
然世俗失之,往往崇虚辞,相叹誉,曾无一言以为规,是岂昔人赠处之道哉!
愚以为朋友之道,誉其善,规其过。
专誉而不规,路人而聚处饮酒于市道者耳。
光于揆之,非直同官而已,实朋友也。
于其行,又可无言以赠之?
揆之,名相子孙,聪达有美才,习于时务。
观其行能,殆无所复择矣。
然为之友者,犹举其毛发之阙而告之,诚欲就其全也。
夫人非至圣,必有短;
非至愚,必有长。
至愚之难值,亦犹至圣之不世出也。
故短长杂者,举世比肩是也。
是以君子之取人也,不求备;
称其善,不计其恶;
求其工,不责其拙。
如此,故人竭其用而悦从之,怨憎不至而功业荣焉。
然则垢面而𥉍眦、操耒而胥靡者,尚未可轻辱而易视也。
禹曰:「知人则哲,惟帝其难之」。
尧、禹以为难,则凡人安得谓之易?
人事常不可测,夫又讵知操耒者不为阿衡,而胥靡者不为傅说
若之何其可以心目断也?
窃尝闻之,夫智者攘患,常于至微,著而攘之,则无及已。
昔智伯一会而辱二主一臣,以成凿台之祸。
以智伯之强,人莫之害,失一言于樽俎之际,其祸章章如此,况无其势,取悔易矣。
《夏书》曰:「一人三失,怨岂在明,不见是图」。
足下行矣,慎之!
智或召灾,敏或贾祸,愚不可忽,鄙不可侮,是皆无损于人,不宜于身。
勉之哉!
时思鄙言,光之赠尽此而已。
未知足下复何以处我也。
庆历乙酉岁二月庚戌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