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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景仁论乐书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三、陈本《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一、《增广司马温公全集》卷八九、《皇朝文鉴》卷一一五、《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三续古文奇赏》卷一四、《经济类编》卷四六、《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三、《奇赏斋古文汇编》卷二○七、《续通典》卷九一、《司马温公年谱》卷一
九月二十一日,某再拜白景仁足下。
蒙示房生尺法,云:生尝得古本《汉书》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
今文误脱「之起,积一千二百」八字。
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之,纵置之则太长,横置之则太短。
今新尺横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则大其空径四釐六毫,是以乐声太高。
又尝得开元中笛及方响,校太常乐下五律、教坊乐下三律,皆由儒者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
不若以一千二百黍实管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长一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径,数合则律正矣。
景仁此来盛称此论,以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可以正积古之谬,袪一世之惑。
光窃思之,有所未谕者凡数条,敢书布陈,幸景仁教之。
景仁曰:「房生家有《汉书》,异于今本」。
光按累黍求尺,其来久矣,生所得书,不知传于何世。
而相承积谬,由古至今,更大儒甚众,曾不寤也。
又其书既云「积一千二百之广」,何必更云「一黍之起」,此四字者将安施设?
刘子骏、班孟坚之书不宜如此冗长也。
且生欲以黍实中,乃求其长,何得谓之「积一千二百之广」?
孔子称:「必也正名乎」。
必若所云,则为新尺一丈二尺,得无求合其术而更戾乎?
景仁曰:「度量权衡皆生于律者也。
今先累黍为尺,而后制律,返生于度与,无乃非古人之意乎」!
光谓不然。
夫所谓律者,果何如哉?
向使古之律存,则吹其声而知声,度其长而知度,审其容而知量,校其轻重而知权衡。
今古律已亡矣,非无以见度,非度无以见律,律不生于度与,将何从生邪?
夫度量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
古人所为制四器者,以相参校,以为三者虽亡,茍其一存,则三者从可推也。
又谓后世器或坏亡,故载之于书,形之于物。
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于此寓法焉。
今四器皆亡,不取于,将安取之?
凡物之度其长短则谓之度,量其多少则谓之量,称其轻重则谓之权衡。
然量有虚实,衡有低昂,皆易差而难精。
等之,不若因度求律之为审也。
房生今欲先取容一龠者为黄钟之律,是则律生于量也。
量与度皆非律也,舍彼用此,将何择焉?
景仁曰:「古律法空径三分,围九分。
今新律径三分四釐六毫。
此四釐六毫者,何从出耶」?
光谓不然。
夫径三分、围九分者,数家言其大要耳。
若以密率言之,径七分者,围二十有二分也。
古之为数者,患其积微之大烦,则上下辈之,所为三分者,举成数而言耳,四釐六毫不及半分,故弃之也。
又律管至小,而黍粒体圆,其中岂无负载庣之处,而必欲责其丝忽不差邪?
景仁曰:「生以一千二百积实于管中,以为九寸,取其三分以为径,此自然之符也」。
光按量法,方尺之量所受一斛,此用累黍之法校之则合矣。
若从生言,度法变矣,而量法自如,则一斛之物,岂能满方尺之量乎?
景仁曰:「量权衡皆以千二百为法,何得度法独用一黍」!
光按黄钟所生,凡有五法: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量,四曰嘉量,五曰权衡。
量与衡据其容与其重,非千二百不可至于度法,止于一黍为分,无用其馀。
若数与声,则无所事矣,安在其必以一千二百为之定率也?
景仁曰:「生云今乐太高,太常黄钟适当古之仲吕」。
不知生所谓仲吕者,果后夔之仲吕耶?
开元之仲吕邪?
若开元之仲吕,则安知今之太高非昔之太下耶?
笛与方响,里巷之乐,庸工所为,岂能尽得律吕之正?
乃欲取以为法,考定雅乐,不亦难乎?
此皆光之所大惑也。
君子之论,无固无我,惟是之从。
景仁茍有以解之,使莹然明白,则敢不歛衽服义,岂欲徒为此諓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