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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不帖例贷配劄子元祐元年七月二十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八、《司马公文集》卷五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一
勘会守法者,有司之职;
道者,君相之权。
伏见从来命官犯罪,大理寺既依法定断,更令刑部检例。
或追官,或勒停,或冲替,或差替之类,朝廷依而行之,谓之特旨。
凡人之罪犯千端,而事体万计,岂可求其比类,能得正同?
又既谓之特旨,当临时断在朝廷。
若先令刑部帖例,朝廷依此施行,乃是轻重之权返在有司也。
欲今后应命官犯罪,大理寺既定断,委刑部看详,内有法重情轻,或法轻情重,并具状申中书省,更不帖例
中书省官相度情理轻重,同共商量。
除依法外,自贷命编配至特放,临时拟定进呈,取旨施行。
其百姓犯大辟罪,诸州奏称刑名疑虑及情理可悯者,大理寺依法定断,委刑部看详,委的有疑虑、可悯之状,即具状申门下省,更不帖例
门下省官相度事理,同共商量,临时拟定,或依法,或贷命编配,进呈取旨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