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孙准自劾第二劄子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七、《司马公文集》卷五五
臣先举孙准行义无缺,堪充馆阁之选,如后不如所举,甘当同罪。
近闻与妻家争讼,罚铜六斤,臣奏乞连坐责降。
伏蒙圣慈批还,云:「孙准为家私小事罚铜,安有连罪」?
伏缘臣举状称准行义无缺,今闺门不睦,妻妾交争,是行义有缺。
于臣为贡举非其人,臣不敢逃刑。
况臣近奏设十科,或有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
虽见为执政,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
臣备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齐众?
乞如臣所奏从贡举非其人律施行。
所贵率厉群臣,审慎所举。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