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孙准自劾第二劄子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七、《司马公文集》卷五五
臣先举孙准行义无缺,堪充馆阁之选,如后不如所举,甘当同罪。近闻准与妻家争讼,罚铜六斤,臣奏乞连坐责降。伏蒙圣慈批还,云:「孙准为家私小事罚铜,安有连罪」?伏缘臣举状称准行义无缺,今准闺门不睦,妻妾交争,是行义有缺。于臣为贡举非其人,臣不敢逃刑。况臣近奏设十科,或有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虽见为执政,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臣备位宰相,身自立法,首先犯之,此而不行,何以齐众?乞如臣所奏从贡举非其人律施行。所贵率厉群臣,审慎所举。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