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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劄子元祐元年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七、《司马公文集》卷五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八、《司马温公年谱》卷八
臣窃见府界及三路保甲虽罢团教,犹一月,于民有损,于官无益,不若尽罢之便。
何则?
比团教之时,民间劳费虽十减六七,然犹有三四,此所谓于民有损也。
朝廷每岁遣使按阅,所费金帛以百万计,而终无所用之,此所谓于官无益也。
臣以为不若尽罢之便。
自置保甲以来,盗贼倍多。
所以然者,乡村无赖子弟乍涉城市,闻见纷华,自恃身为保丁,坐索本家供给,饮博游荡,习以成性。
今虽罢团教,不肯复归南亩服田力穑,逸欲既深,资用不足,既家藏利兵,又身挟武艺,由是邀结党友,群行攻劫,父兄不能禁,州县不能制,此自然之势也。
是以数年以来,年不甚饥,而府界、三路盗贼纵横,入县镇,杀官吏。
若遇虫蝗水旱大饥之岁,将若之何?
此不可不为之先虑也。
以臣愚见,莫若尽罢府界及诸路保甲,据逐县主户数目、盗贼多少,委提点刑狱相度,每若干户置长名弓手一人,与免户下租税,支移折变及夫役诸般差徭科配,一无所预,务为优假,使人歆慕。
每十人置节级一员,五十人置十将一员,百人置员寮一员,二百人以上置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员。
虽不及二百人,亦置指挥使副指挥使名目,尽管一县弓手,以为赏功资级。
节级,始初且令本县令佐依上名下次,或选有部辖者权管。
候有长行捉杀到强盗一人,即补充正节级,替下权管之人。
自后每捉杀到强盗一人,依此迁一级。
若未有阙,且为守阙,不得管人,候有阙日补正。
其累功劳迁至正指挥使三年以上,又曾捉杀到强盗三人,从来不曾犯赃罪者,仰本县官吏结罪保明申州,本州官吏结罪保明申奏,乞朝廷与于三班借差内安排。
若遇有强恶贼人,朝廷临时别立赏格者,不在此限。
如此则保甲内勇健之士见前有出官之望,来应募者必多。
除第一、第二等户物力高强,合充重役,不得应募外,其馀但于本县有户籍田产,不以等第高下,并许投充长名弓手,永无解役之期(若第一、第二等户情愿以一丁为弓手,馀丁充重役者,亦听。)
若一人阙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令佐拣试武艺高强者充。
如此,则本县勇健者皆充弓手,其馀怯弱者虽使之为盗,亦无能为患。
若见充长名弓手人有勇力武艺衰退者,许令外人指名比校,若胜于旧者,即令充替。
如此则不须教阅,武艺自然长得精熟。
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切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取勘依法施行。
若应募未满见今乡差弓手之数,即且令与乡差弓手相兼祗应。
候招到长名弓手一人,即替乡差弓手一人归农。
其乡差弓手愿投长名者,亦听。
若长名弓手及百人以上,即令分一半作两番;
二百人以上,每百馀人分作一番,并年终交替。
其上番者,随县逐捕盗贼。
节级以上,各令管所辖之人。
若所辖之人有小可过犯,许一面区分,不得过小杖十下。
若所辖之人敢陵犯本辖人员者,杖一百,欧者杖、徒一年。
虽权管亦同。
本辖人员若于所辖人处取受财物,并依律科罪。
犯赃罪杖者,若系权管,即降充长行下名;
若系正人员,即降一资。
自后每捉杀到强盗三人,始当一人,虽许迁资,并系额外不得管人,不得出官。
若遇下番,则不相管辖,亦无阶级。
其下番者,自十将以下,各随所居之处,与耆长觉察本管分内曾为强盗之人及窝藏之家。
凡为强盗者,不肯于本管分作过,须在它处,盖恐累及本地分捕盗人,无所自容故也。
其本地分捕盗人往往知之,莫肯发举。
盗既得财分赃,则绝迹远遁,其贼发地分捕盗人虽欲擒捕,莫知其处。
官中虽立三限科校,终无所益,由此贼发地分捕盗人每有贼发,莫肯申举。
若变主懦弱,则多方抑塞,不令声贼;
变主强梁,则共陪所失之财,劝和使休。
是致群盗无所忌惮,日益昌炽。
又告捕得贼,多被贼人雠报,焚烧庄舍,屠害老小。
其赏钱岂宜留滞,而往往为州县沮难,有司靳惜,动有经年请领不得,使之解体。
欲乞今后应贼发地分,其捕盗人更不立三限科校,捕盗官亦不批罚,只以擒贼多少论其功赏。
若敢抑塞隐蔽,从严法施行。
仍每州各随大小、贼盗多少,借官钱千贯,专充告捕赏钱。
每获强盗,勘得从来住止、窝藏去处,候断遣已了,委本州长吏当日先以官钱支给告捕之人。
即移牒出贼州县,句追住止、窝藏地分捕盗人,科不觉察罪,弓手杖一百,耆长杖八十,壮丁笞四十。
先籍没贼人及窝藏家财产偿所支赏钱外,其不足之数,令捕盗人等第均摊,限一月催足津般,赴给赏州军补填官钱。
若路远难以津般,则各于本州官钱内开牒折兑。
其强恶贼人,朝廷特于常法外多立赏钱者,自以省钱充,不在捕盗人均摊之限。
如此,贼盗无所容身,必思改过自新。
若果行此法,府界、三路既免教阅劳费之患,无赖子弟又有所归投,得以羁縻。
诸路正乡村之名,复国家旧制。
勇健之士前有仕进之望,争讨贼立功,不待教阅,而弓手武艺自然不敢衰退,不须点差,而乡兵自足,兼有所用。
人虽众多,而上下有纲纪,不敢相侵暴。
贼发地分,捕盗人不知贼处,免虚受刑责。
出贼地分,为累及身,不敢蔽匿景迹之人。
被贼之家,无人抑塞,有所伸诉。
盗贼穷窘,无所容身,稍冀衰息。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