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申明役法劄子元祐元年六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六、《司马公文集》卷五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
臣先曾上言,乞直降敕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定差,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请。
臣窃闻降敕之初,百姓莫不喜悦,一两月间,州县定差已了,别无辞讼,人情安帖
无何续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挥,人始疑惑。
既而屡有更张,号令不一。
转运使各以己见,欲合本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
是致州县惶惑,不知所从。
或已差役人却放,或已放雇人却收,或依旧用役钱雇人,或不用钱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纷纭,往往与二月六日敕意相违。
窃缘臣元初起请及朝廷所降节文,明言委逐县官看详,依今来指挥
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仰具利害擘画申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奏闻,委执政官再加看详,随宜修改,别作一路一州一县敕施行。
务要曲尽其宜,岂是当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
但患转运司、州县不肯奏陈耳。
臣今欲申明元初起请内声说不明不尽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起请虽云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若旧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即是妨碍。
合申乞改更人数,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县知得的确合消数目,合酌中立额,申乞依数定差,朝廷难为遥度。
一、臣起请虽云若所差人不愿充役,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雇钱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之人,广求雇直,官亦当裁定,不得过自来官中雇钱之数。
其州县官员即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令被差之人雇觅。
一、臣起请虽云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
若所雇之人自有田产,情愿充役者,亦自可依旧存留。
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熟书算行遣,及案下文字未曾交割,合留所雇之人,给与雇钱,令与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割了毕,才放逐便。
一、臣起请云今日衙前陪备少于向日,不至破家。
若犹以为户力难任,即乞于官户、僧道、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石以上者,并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
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馀者,始令出助役钱。
非谓止收百石,即令助役也。
若犹嫌太少,及所收掠课利难知实数,即乞应系第三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放免。
若本州坊埸、河渡等钱自可支酬衙前重难分数得足,则官户等更不消出助役钱。
一、从来诸州招募人投充长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乡户衙前,此自是旧法。
今来别无改更,惟是旧日将坊埸、河渡折酬长名衙前重难,令自出卖。
今来官中出卖坊埸、河渡收钱,依分数折酬长名衙前重难,只此与旧法有异。
若乡户差补已足,续有投名,即先从贫下放乡户归农,乡户愿投充长名,亦听。
一、臣起请委逐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州
本州类聚择其可取者,擘画申转运司
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擘画奏闻朝廷。
伏缘知逐处民间利害子细,转运司不如州,州不如县。
切虑逐县逐州有擘画得事理切当,而本州及转运司抑遏删去,不以上闻,致敕下之日依旧妨碍,施行未得。
欲乞更降指挥下州县,如有似此擘画切当被在上删去者,许逐县直申转运司,本州直申奏。
所贵下情无壅,曲尽事宜。
仍乞降指挥下详定役法所,只得以诸路州县申到利害,详其可否,立为定法。
其不当职之人,为高奇之论,不切事情者,不得施行。
亦不可将一路一州一县利害作海行条贯。
一、详定役法所奏请行下指挥,若有妨碍难行之事,亦乞如臣起请,委逐路州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上,随宜修改。
右,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颁下诸州县,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所降敕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