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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提举官劄子元祐元年闰二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四、《司马公文集》卷五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国朝诸臣奏议》卷六七、《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一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一、《右编》卷二九
臣闻《书》称:「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
臣少时见天圣中诸路止各有转运使一员,亦无提点刑狱,惟河北陕西以地重事多,置转运使两员。
然朝廷必择朝士累任知州有声迹、晓钱谷者,乃得为之,未尝轻以授人。
凡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使按察官吏,荐贤发奸,爱养百姓,兴利除害。
或朝廷有本路事务未能细知利害者,则委之相度措置。
当是之时,官少民安,事无不举,公私饶乐,海内晏清。
景祐初始复置提点刑狱,其后或时置转运判官,以其冗长害事,寻复废罢。
王安石执政以来,欲成新法,诸路始置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官。
其后每事各置提举官,皆得按察官吏,事权一如监司
又增转运副使判官等员数,皆选年少资浅轻俊之士为之,或通判知县监当官资序及选人以权发遣处之,有未尝历亲民即为监司者。
能顺己意则不次迁擢,小有乖违则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或更加责降。
彼年少则历事未多,资浅则众所不服,轻俊则举措率易。
历事未多,故措置百事往往乖方;
众所不服,故依势立威以行号令;
举措率易,故虑事不熟,坏法害民。
又利禄诱于前,罪戾俟于后,由是往往上不顾国家事体,下不恤百姓怨咨,专务希合以图进取,致今日天下籍籍如此,皆由此来也。
陛下幸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知元元困穷,于国家非便,欲救而安之,诏青苗钱不得抑配,免役钱宽剩不得过三分。
窃闻诸路提举官州县,犹有于春首抑配青苗钱,勒百姓供情愿状,别作名目,占免役宽剩钱,但取文具而已。
如此,是朝廷号令废格,不行于臣下,恩泽壅塞,不被于黎民,徒存空文,何以为政?
臣闻去草者绝其本,救水者回其源。
提举官者,乃病民之本源也。
陛下必欲苏息疲瘵,乞尽罢诸路提举官
转运使,除河北陕西河东外,馀路只置使一员、判官一员,提点刑狱分两路者,合为一路,共差文臣两员。
凡本路钱谷财用事,悉委转运司
刑狱、常平、兵甲、贼盗事,悉委提点刑狱管句。
仍选知州已上资序,累经亲民差遣,所至有政迹聪明公正之人,方得为监司
聪明则知官吏贤不肖,公正则黜陟无私。
部下官吏既皆得人,事务安有不干集?
百姓安有不富庶?
此乃国家镇抚四方之本也。
若以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不少,恐转运司一旦得之,妄有耗散,即乞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一面交割主管,依常平仓法谨伺谷价贱籴贵粜,及准备灾伤赈贷,其馀不得支用。
转运司委的窘乏,须至兑那常平仓钱物者,必须具数先奏朝廷,得旨乃得移牒支拨。
若以监司数少,路分阔远处巡历及管勾不办,即乞只依旧法,每岁遍巡诸州,更不遍巡诸县
自非要切大事,朝廷不令监司亲往干当,只令选差本部官,除司理司法县尉、独员监当之类旧条不许差出外,其旧条不得隔州差选人干当,差及被差之人皆有罪,新条诸州管勾官主簿当给散月分不得差出之类指挥,乞更不施行。
所贵监司有官可差,干得事务。
若遇有贼盗,乞朝廷只委提点刑狱差官或行移文字,监督捕盗官捉杀。
察其不称职及有可以代之者,先令权摄,仍奏乞替换
许一面相度贼盗彊弱,立赏钱数目。
捕盗官若立功,许随功大小保明乞转官及升差遣,或减年磨勘,朝廷更不下刑部磨勘,诘难住滞,临时详酌恩泽,直赐指挥,贼盗自然无不败获。
不须令亲出入监逐捉杀,于事无益。
如此则监司巡历管勾职事简要,易为办集。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