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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免役状元丰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五、《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一、《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右,臣窃以百姓出力以供在上之役,盖自古及今,未之或改。
熙宁中执政者以为百姓惟苦差役破产,不惮增税,乃请据家赀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
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馀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未闻破产者。
其乡户衙前所以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及主管官物,或因水火损败,或谓上下侵欺,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
至于长名衙前,久在公庭,句当精熟,每经重难差遣,积累分数,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
夫差役出于民,钱亦出于民,今使民出钱雇役,何异割鼻饲口,朝三暮四,于民何所利哉!
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户、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槩输钱,则是赋歛愈重,非所以宽之也。
故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得自宽,而贫者穷困日甚,殆非所以抑兼并,哀茕独,均赋役也。
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馀,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规进取,不顾为民世世之患。
又国家旧制,所以必青苗户充役人者,为其有庄田家属,有罪难以逃亡,故颇自重惜。
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为不法,一旦事发,单身窜匿,何处州县不可投名?
又农家所有,不过谷、帛与力,自古赋役,无出三者。
自行新法以来,青苗、免役及赋歛,多责见钱。
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外求。
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况迫于期限,不得半价,尽粜所收,未能充数,家之糇粮,不暇更留。
若值凶年,则又无谷可粜,人人卖田,无往可售,遂至杀牛卖肉,伐鬻薪,来年生计,不敢复议。
此农民所以重困也。
又钱者,流通之物,故谓之泉布
比年以来,物价愈贱,而闾阎益困。
所以然者,钱皆聚于官中,民间乏钱,货重物轻,借使有人鬻薪籴米,米价虽贱,薪价亦贱故也。
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其州县诸色役人,并依旧制,委本县令佐揭簿定,替见雇役人。
衙前先召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乡村人户。
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埸务充酬奖。
所有见在免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常存三年之蓄,有馀则归转运司
凡免役之法,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者,不利于贫者。
及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
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役矣。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按:《司马公文集》卷四七。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二五(第七册第六一六九页)、食货六六之二四(第七册第六二二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