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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保甲状元丰八年四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司马公文集》卷四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五、《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一、《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文章辨体汇选》卷一○二、《司马温公年谱》卷七
右,臣窃以兵出民间,虽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三时务农,一时讲武,不妨稼穑。
自上世相承,习以为常,民不惊扰。
两司马以上,皆选贤士大夫为之,无侵渔之患,故卒乘辑睦,动则有功。
今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以为保甲,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陈,是农民半为兵也。
三四年来,又令河北、河东陕西置都教场,无问四时,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监司,专切提举,州县不得关预。
每一丁教阅,一丁供送,虽云五日,而保正长以泥堋除草为名,日聚教场,得赂则纵之,不则留之。
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穑之业,几尽废也。
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戍守战攻,尽募长征兵士,民间何尝习兵?
夫兵者凶器,圣人不得已而用之。
国家承平百有馀年,四夷顺服,戴白之老不识兵革。
一旦畎亩之人忽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见者孰不惊骇!
耆旧叹息,以为不祥。
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
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
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
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属盈路。
又朝廷时遣使者遍行按阅,所至犒设赏赉,糜费金帛,以巨万计。
此皆鞭挞平民,铢两丈尺而歛之,一旦用之如粪土,而乡村之民,但苦劳役,不感恩泽。
臣不知设保甲于农民之劳既如彼,国家之费又如此,终将何所用哉!
若使之捕盗贼、卫乡里,则何必如此之多?
若使之戍边境、征戎狄,则彼戎狄之民以骑射为业,以攻战为俗,自幼及长,更无它务。
中国之民生长太平,服田力穑,虽复授以兵械,教之击刺,在教场之中坐作进退,有似严整,必若使之与戎狄相遇,填然鼓之,鸣镝始交,其奔北溃败,可以前料,决无疑也。
是犹驱群羊而战豺狼也。
当是时,岂不误国事乎?
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皆易以保甲,令主簿县尉,但主草市以里,其乡村盗贼,悉委巡检
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朝夕奔走,犹恐不办,何暇逐捕盗贼哉?
又保甲中往往有自为盗者,亦有乘保马行劫者,然则设保甲、保马本欲除盗,乃更资盗也!
《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又曰:「可畏非民」。
夫川涸鱼逝,林燔鸟飞,民丧其生业,无以自存,赴诉不受,失其所依,安得不去而为盗哉!
自教阅保甲以来,河东陕西京西盗贼已多,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官军追讨,经历岁月,终不能制。
况三路未至大饥,而盗贼已昌炽如此,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而失业饥寒武艺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应之,其为国家之患,可胜言哉!
此非小事,不可以忽。
夫夺其衣食,使无以为生,是驱民为盗也;
使比屋习战,劝以官赏,是教民为盗也;
又撤去捕盗之人,是纵民为盗也。
谋国如此,果为利乎?
害乎?
且向者干进之士,说先帝以征伐四夷、开边拓土之策,故立保甲、户马、保马等法。
近者登极赦书节文云:「应缘边州军,仰逐处长吏巡检使臣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埸,勿令搔扰」。
此盖圣意欲惠绥殊俗,休息中国,华夷之人,孰不归戴?
然则保甲、户马、保马,复何所用哉?
今虽罢户马,宽保马,而保甲犹存者,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
臣愚以为宜悉罢保甲使归农,召提举官还朝,量逐县户口,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略依沿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顷,悉免其税役。
除出贼地分严加科罚及令出赏钱外,其贼发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贼给赏。
若获贼数多,及能获强恶贼人者,各随功大小迁补职级,或补班行。
务在优假弓手,使人劝募。
然后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多愿应募。
若一人阙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县选武高强者充。
或武艺衰退者,许它人指名与之比较。
若武艺胜于旧者,即令充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荫田。
如此则不必教阅,武艺自然精熟。
一县之中,其壮勇者既为弓手,其羸弱者虽使为盗,亦不能为患。
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严行典宪。
若召募不足,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其馀巡检兵士、县尉弓手、耆长壮丁,逐捕盗贼,并乞依祖宗旧法。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