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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要疏熙宁二年八月五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九六、《司马公文集》卷四○、《国朝诸臣奏议》卷八、《皇朝文鉴》卷四九、《圣宋文选全集》卷五、《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二、《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二六、《群书会元截江网》卷二○、《太平宝训政事纪年》卷四、《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一一、《文献通考》卷一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六、《右编》卷三、《奇赏斋古文汇编》卷一六一
月日,具位臣司马光谨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臣准御史台牒,伏奉四月二十日诏敕:「传曰:『近臣尽规』。
以其荣耻休戚与上同也。
今在此位者,视朕过失与朝廷政事之阙,默而不言,乃或私议窃叹,若以为其责不在己。
夫岂皆习见成俗以为当然,其亦有含章怀宝待唱而发者也?
今百度隳弛,风俗偷惰薄恶,灾异谴告不一,此诚忠贤助朕忧惕,以创制改法,救弊除患之时。
宜令侍从官自今视朕过失与朝廷政事之阙,无有巨细,各具章奏,极言无隐。
噫!
言善而不用,朕有厥咎;
导之而不言,尔为不恭。
朕将用此考察在位所以事君之实,明黜陟焉」。
臣以驽下之材,自仁宗皇帝时蒙擢在侍从,服事三朝,恩隆德厚,陨身丧元,不足为报。
虽访问所不及,犹将披肝沥胆,以效其区区之忠。
况圣意采纳之勤,督责之严,谆谆如此,臣敢营私避怨,匿情爱己,不为陛下别白当今之切务,庶几少补万分之一邪?
臣闻为政有体,治事有要。
自古圣帝明王,垂拱无为而天下大治者,凡用此道也。
何谓为政有体?
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
故《诗》云:「勉勉我王,纲纪四方」。
又云:「岂弟君子,四方之纲」。
故古之王者,设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纲纪其内;
方伯州牧、卒正、连帅、属长,以纲纪其外。
尊卑有叙,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率从。
此为政之体也。
何谓治事有要?
夫人智有分而力有涯,以一人之智力兼天下之众务,欲物物而知之,日亦不给矣。
是故尊者治众,卑者治寡,治众者事不得不约,治寡者事不得不详。
约则举其大,详则尽其细。
此自然之势也。
益稷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言君明则能择臣,臣良则能治事也。
又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
言君亲细务,则民不尽力,而事废坏也。
《立政》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是训用违。
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
文王择有司而任之,其馀皆不足知也。
《康诰》曰:「庸庸,祗祗,威威,显民」。
言文王用其可,祗其可祗,刑其可刑,专明此道以示民也。
是故王者之职,在于量材任人、赏功罚罪而已。
茍能谨择公卿牧伯而属任之,则其馀不待择而精矣。
谨察公卿牧伯之贤愚善恶而进退诛赏之,则其馀不待进退诛赏而治矣。
然则,王者所择之人不为多,所察之事不为烦,此治事之要也。
臣窃见陛下日出视朝,继以经席,将及日中,乃还宫禁。
入宫之后,窃闻亦不自閒,省阅天下奏事、群臣章疏,逮至昏夜,又御灯火,研味经史,博观群书。
中宗、高宗之不敢荒宁,文王之日昃不食,臣以为不能及也。
然自践祚以来,孜孜求治,于今三年,而功业未著者,殆未得其体要故也。
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内则设中书枢密院御史台三司审官审刑等在京诸司,外则设转运使知州知县等众官,以相统御,上下有叙,此所谓纲纪者也。
今陛下好使大臣夺小臣之事,小臣侵大臣之职。
是以大臣解体不肯竭忠,小臣诿上不肯尽力,此百官所以弛废,而万事所以隳颓者也。
而陛下方为致治之本,此臣之所大惑也。
臣微贱不得尽知朝廷之事,且以耳目所接近日数事臣所知者言之,其馀陛下可以类求也。
汉文帝陈平:「天下一岁决狱及钱谷出入几何」?
曰:「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
问钱谷,责治内史
必也,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此乃宰相事也」。
者,可谓能知治体矣。
今之两府,皆古宰相之任也。
中书主文枢密主武。
若乃百官之长非其人,刑赏大政失其宜,此两府之责也。
至于钱谷之不充,条例之不当,此三司之事也。
陛下茍能精选晓知钱谷忧公忘私之人,以为三司使副、判官、诸路转运使,各使久于其任,以尽其能,有功则进,无功则退,名不能乱实,伪不能掩真,安民勿扰,使之自富,处之有道,用之有节,何患财利之不丰哉!
今乃使两府大臣悉取三司条例别置一局,聚文士数人与之谋议,改更制置三司皆不与闻。
臣恐所改更者未必胜于其旧,而徒纷乱祖宗成法,考古则不合,适今则非宜,吏缘为奸,农商失业。
数年之后,府库耗竭于上,百姓愁困于下,众心离骇,将不复振矣。
两府于天下之事无所不总,若百官之职皆使两府治之,则在上者不胜其劳,而在下者为无所矣。
监牧使主养马,四园苑主课利,今乃使监牧使不属群牧司四园苑不属三司提举司,则在下者各得专权自恣,而在上者为无所矣。
陛下方欲纳天下于大治,而使百官在上者不委其下,在下者不禀其上,能为治乎?
若此之类,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
凡天下之事,在一县者当委之知县,在一州者当委之知州,在一路者当委之转运使,在边鄙者当委之将帅,然后事乃可集。
何则?
久任其位,识其人情,知其物宜,赏罚之权,足以休戚所部之人,使之信服故也。
今朝廷每有一事,不委之将帅监司守宰,使之自为方略,责以成效而施其刑赏;
常好别遣使者衔命奔走,旁午于道,所至徒有烦扰之弊,而于事未必有益,不若勿遣之为愈也。
夫事之利害,吏之能否,皆非使者所能素知,不免临时询采于人,所询者或遇公明忠信之人,犹仅能得其一二,或遇私闇奸险之人,则是非为之倒置矣。
此二者交集于前,而使者不能猝辨也,是以往往害事,而少能为益。
将帅监司守宰皆贤,而使者皆愚也,累岁之讲求,与一朝之议论,积久之采察与目前之毁誉,精粗详略,其势不同故也。
其有居官累岁而不知利害,临人积久而不知能否,或虽知利害而不能变更,虽知能否而不能黜陟,此乃愚昧私曲之人。
朝廷当察而去之,更择贤者以代其位,不当数遣使者扰乱其间,使不得行其职业也。
又庸人之情,茍策非己出,则媢嫉沮坏,惟恐其成。
官吏若是者,十常五六。
借使使者所规画曲尽其宜,在彼之日,其当职之人已怏怏不悦,不肯同心以助其谋,协力以成其事,曰:「朝廷自遣专使治之,我何敢与知」?
及返命之日,彼必败之于后,曰:「使者既谋而授我,我今竭力而成之,功悉归于首谋之人,我何有哉」?
此所以为不若毋遣使者而属任当职之人为愈也。
使者所以通远迩之情,固不可无。
然今之转运使,即古使者之任,茍得人而委之,贤于暂遣使者远矣。
监司自为奸隐贪纵,或有所隐蔽欺罔,或为部内之人所讼,或所谋画之事未得其宜,朝廷欲察其罪恶,审其虚实,判其曲直,决其是非,然后别遣使者案之。
若案得其实,监司有罪则当刑,不才则当废,岂有但已者也!
今每有一事,朝廷辄自京师使者往治之,是在外之官皆无所也。
使者既代之治事,而当职之人亦无所刑、无所废,是只使之拱手旁观、偷安窃禄者矣。
若此之类,臣窃恐似未得其体也。
今朝廷之士、左右之臣皆曰:「陛下聪明刚断,威福在己,太平之功可指日而致」。
臣愚窃独以为未也。
臣闻古之圣帝明王,闻人之言则能识其是非,故谓之聪;
观人之行则能察其邪正,故谓之明。
是非既辨,邪正既分,奸不能惑,佞不能移,故谓之刚;
取是而舍非,诛邪而用正,确然无所疑,故谓之断。
诛一不善,而天下不善者皆惧,故谓之威;
赏一有功,而天下有功者皆喜,故谓之福。
今陛下聪明刚断,则诚体之矣;
欲收威福之柄,则诚有其志矣。
然于所以为之之道,尚或有所未尽,故臣以为太平之功,未可期也。
夫帝王之道,当务其远者、大者,而略其近者、小者。
国之大事,当与公卿议之,而不当使小臣参之;
四方之事,当委牧伯察之,而不当使左右觇之。
傥公卿、牧伯尚不能择贤者而任之,小臣左右独能得贤者而使之乎?
若茍为不贤,则险诐私谒,无不为已。
今陛下好于禁中出手诏指挥外事,非公卿所荐举、牧伯所纠劾,或非次迁官,或无故废罢,外人疑骇,不知所从。
此岂非朝廷之士、左右之臣所谓「聪明刚断,威福在己」者耶?
陛下闻其言而信之,臣窃以为过矣。
夫公卿所荐举、牧伯所纠劾,或谓之贤者而不贤,谓之有罪而无罪,皆有迹可见,责有所归,故不敢大为欺罔。
若奸臣密白陛下,令陛下自为圣意以行之,则威福集于私门,而怨谤归于陛下矣,安得谓之威福在陛下邪?
且陛下向时中诏所指挥者,率非大事,至于两禁美官、边藩将帅省府职任、诸路监司,此皆众人之所希求,治乱之所系属。
当除授之际,窃恐未必一一出圣志也。
若乃奸邪贪猥之人,陛下所明知而黜去者,或更改官而升资,或不久复进用,然则威福之柄果不在陛下,而陛下偶未之思也。
以此观之,面誉陛下「聪明刚断,威福在己,太平可立致」者,非愚则谀,不可不察也。
陛下必欲威福在己,曷若谨择公卿大臣明正忠信者留之,愚昧阿私者去之。
在位者既皆得其人矣,然后凡举一事,则与之公议于朝,使各言其志。
陛下清心平虑,择其是者而行之,非者不能复夺也。
凡除一官,亦与之公议于朝,使各举所知,陛下清心平虑,择其贤者而用之,不肖者不能复争也。
如此则谋者、举者虽在公卿大臣,而行之、用之皆在陛下,安得谓之威福不在己邪?
陛下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
夫三人群居,无所统一,不散则乱,是故立君以司牧之
群臣百姓,势均力敌,不能相治,故从人君决之。
人君者,固所以决是非、行刑赏也。
若人君复不肯决,当使从谁决之乎?
夫人心不同,如其面焉。
国家凡举一事,朝野之人必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凡用一人,必或以为贤,或以为不肖。
此固人情之常,自古而然,不足怪也。
要在人主审其是非而取舍之。
取是而舍非则安荣,取非而舍是则危辱,此乃安危荣辱之所以分也。
是以圣王重之,故博谋群臣,下及庶人,然而终决之者,要在人君也。
古人有言曰:「谋之在多,断之在独」。
谋之多,故可以观利害之极致;
断之独,故可以定天下之是非。
若知谋而不知断,则群下人人各欲逞其私志,斯衰乱之政也。
《诗》云:「谋夫孔多,是用不集。
发言盈庭,谁敢执其咎?
如匪行迈谋,是用不得于道。
哀哉为猷,匪先民是程,匪大猷是经。
维迩言是听,维迩言是争。
如彼筑室于道谋,是用不溃于成」。
此言周室之衰,人臣不知先王之大道,务争近小之事,人君不能定其可否,而事终无成也。
汉世国家有大典礼、大政令、大刑狱、大征伐,必下公卿大夫、博士议郎议。
其议者固不能一,必有参差不齐者矣,于是天子称制决之,曰「丞相议是」,或曰「廷尉当是」,而群下厌然无有不服者矣。
今陛下听群臣各尽其情以议事,此诚善矣。
然终不肯以圣志裁决,遂使群臣有尚胜者以巧文相攻,辩口相挤,至于再,至于三,互相反覆,无有限极。
臣愚深恐亏朝廷之政体,损陛下之明德,流闻四方,取轻夷狄,非嘉事也。
夫天下之事有难决者,以先王之道揆之,若权衡之于轻重,规矩之于方圆,锱铢毫忽,不可欺矣。
是以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知本根既殖,则枝叶必茂故也。
近者登州妇人阿云,谋杀其夫,重伤垂死,情无可悯,在理甚明,已伤不首,于法无疑。
中材之吏,皆能立断。
事已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为死罪。
而前知登州许遵文过饰非,妄为巧说。
朝廷命两制定夺者再,命两府定夺者再,敕出而复收者一,收而复出者一,争论纵横,至今未定。
夫以田舍一妇人有罪,在于四海之广,万机之众,其事之细,何啻秋毫之末
朝廷欲断其狱,委一法吏足矣。
今乃纷纭至此,设更有可疑之事大于此者,将何以决之?
夫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
原情制义者,君相之事也。
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
阿云之事,陛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
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事,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
今议论岁馀而后成法,终于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本根之所致邪?
若此之类,臣窃恐似未得其要也。
此皆众人之所私议窃叹,而莫敢明言者。
臣以独受恩深重,不顾斧钺,为陛下言之,惟圣明裁察。
昧死再拜以闻皇帝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