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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盗劄子治平元年十月十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九、《司马公文集》卷三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宋史》卷二○○《刑法志》二、《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九、《经世八编》卷二四六、《宋史新编》卷四六、《宋元通鉴》卷一六、乾隆《江南通志》卷八三
臣窃闻降敕下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人户委是家贫,偷盗斛㪷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未知虚的。
若果如此,深为不便。
臣闻《周礼》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率皆推宽大之恩以利于民。
独于盗贼,愈更严急。
所以然者,盖以饥馑之岁,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也。
顷年尝见州县官吏,有不知治体务为小仁者,或遇凶年有劫盗斛斗者,小加宽纵,则盗贼公行,更相劫夺,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后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是劝民为盗也。
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当使之自相劫夺也。
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犹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禦,又况降敕以劝之!
臣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
凡号令之出,不可不慎。
毫釐之失,为害实多。
若才知其失,随即更张,犹胜于有害及民迷而不复者也。
伏望陛下速令收还此敕,严责京东京西转运司及州县,应灾伤之处,多方擘画斛斗,救济饥民。
若有一人敢劫夺人斛斗者,立加擒捕,依法施行。
如此则众知所畏,不敢轻犯,所以保全愚民、减省刑狱之道也。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