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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院乞逐路取人状治平元年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八八、《司马公文集》卷三○、《皇朝文鉴》卷四八、《文献通考》卷三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五、《经济类编》卷四七、《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卷七五、《司马温公年谱》卷三
中书批送下太子中舍、知封州军州事柳材奏:「伏见国家间岁一开科场,诏下州郡,使之乡举里选,遣诣京师,覆试于礼部,虽幽远之士,咸与其进。
然而天下发解进士到省,常不下二千馀人,南省取者,才及二百。
而开封、国学、锁厅预奏名者,殆将太半;
其诸路州军所得者,仅百馀人尔。
陕西河东河北荆湖北广南东西等路州军举人,近年中第者或一二。
窃以科举既频,天下之士诚奔走之不易,而岭外尤为遐僻。
每随计动经五七千里,往来不啻百馀程。
跋履道涂,蒙犯风雪,比至京师,扶持困踬之不暇,使与郊圻安燕之士角其艺能,固不可得也。
既而不第,孤寒之路,最为蹭蹬。
干进且难,往往废学。
于臣愚见,似有未均。
欲乞今后南省考试进士,将开封、国学、锁厅举人试卷衮同糊名。
其诸道州府举人试卷,各以逐路糊名,委封弥官于试卷上题以『在京』、『逐路』字,用印送考试官
南省所放合格进士,乞于『在京』、『逐路』以分数裁定取人。
所贵国家科第均及中外。
如允所请,伏乞下两制定者」。
右,谨具如前。
当院今将簿籍勘会,近岁三次科场内,嘉祐三年国子监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一十八人,及第者二十二人,约五人中取一人。
开封府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百七十八人,及第者四十四人,约六人中取一人。
河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五十二人,及第者五人,约三十人中取一人。
京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五十七人,及第者五人;
梓州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六十三人,及第者二人,并约三十一人中取一人。
广南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九十七人,及第者三人,约三十二人中取一人。
荆湖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约三十四人中取一人。
广南西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三十八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十六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十八人,及第者各只一人。
河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四十四人,全无人及第。
嘉祐五年国子监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八人,及第者二十八人;
开封府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百六十六人,及第者六十九人,并约四人中取一人。
京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五十人,及第者五人,约三十人中取一人。
荆湖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约三十四人中取一人。
广南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八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约四十二人中取一人。
河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四十一人,陕西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二十三人,及第者各只一人。
荆湖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十四人,广南西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六十三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进士三十二人,并全无人及第。
嘉祐七年国子监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一十一人,及第者三十人,约四人中取一人。
开封府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三百七人,及第者六十六人,约五人中取一人。
荆湖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六十八人,及第者二人,约三十四人中取一人。
陕西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二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约六十二人中取一人。
河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一百五十四人,河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四十五人,荆湖北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十三人,及第者各一人。
广南东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七十七人,广南西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六十三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进士共二十八人,并全无人及第。
以此比较在京及诸路举人得失多少之数,显然大段不均。
盖以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
其所好尚,即成风俗。
在京举人追趣时好,易知体面,渊原渐染,文采自工。
使僻远孤陋之人与之为敌,混同封弥,考较长短,势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者焉」。
言虽微陋之处,必有贤才,不可诬也。
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国户口多少为率,或以德行,或以材能,随其所长,各有所取。
近自族姻,远及夷狄,无小无大,不可遗也。
今或数路之中全无一人及第,则所遗多矣。
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赋、诗、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赋、诗、论、策。
以此之故,使四方学者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
其间亦有身负过恶,或隐忧匿服,不敢于乡里取解者,往往私买监牒,妄冒户贯,于京师取解。
自间岁开科场以来,远方举人惮于往还,只在京师寄应者,比旧尤多。
国家虽重为科禁,至于不用荫赎,然冒犯之人,岁岁滋甚。
所以然者,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
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
夫设美官厚利进取之涂以诱人于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于后,是犹决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势必不行矣。
《书》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国家设贤能之科,以俟四方之士,岂可使京师诈妄之人独得取之?
今来柳材所起请科场事件,若依而行之,委得中外均平,事理允当,可使孤远者有望进达,侨寓者各思还本土矣。
难者必曰:「国家比设封弥誊录,以尽至公,其诸路举人所以及第少于在京者,自以文艺疏拙,长短相形,理宜黜退。
今若于封弥试卷上题『在京』、『逐路』字号,必虑试官挟私者因此得以用情」。
是大不然。
国家设官分职以待贤能,大者道德器识,以弼谐教化;
其次明察惠和,以拊循州县;
其次方略勇果,以捍禦外侮;
小者刑狱钱谷,以供给役使。
岂可专取文艺之人,欲以备百官、济万事邪?
然则四方之人虽于文艺或有所短,而其馀所长有益于公家之用者,盖亦多矣。
安可尽加弃斥,使终身不仕邪?
试官挟私者,不过徇其亲知乡党。
今虽题「逐路」字号,若试官欲徇其亲知,则一路之人共聚一处,不知何者为其亲知。
若欲徇其乡党,则一路之中所取自有分数,岂敢偏于本路剩取一人?
以此言之,虽题「逐路」字号,试官亦无所容其私也。
今欲乞依柳材起请,今后南省考试云云,裁定取人。
若朝廷尚以为有所嫌疑,即乞令封弥官将国子监开封府及十八路临时各以一字为偏傍立号。
假若国子监尽用「乾」字,开封府尽用「坤」字,京东路尽用「离」字,京西路尽用「坎」字为偏傍,其馀路分,并依此例。
知贡举官于逐号之中,考校文理善恶,各随其长短,每十人中取一人奏名。
其不满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取一人。
五人以下更不取人。
其亲戚举人别试者,缘人数至少,更不分别立号,只依旧条混同封弥,分数取人。
其合该奏名者,更不入南省名数内
如允所奏,乞降指挥贡院遵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