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论举选状嘉祐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七九、《司马公文集》卷一九、《国朝诸臣奏议》卷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四
右,臣窃以取士之道,当以德行为先,其次经术,其次政事,其次艺能。
近世以来,专尚文辞。
夫文辞者,乃艺能之一端耳,未足以尽天下之士也。
国家虽设贤良方正等科,其实皆取文辞而已。
近以祫享赦节文:「应天下士人有素敦节行,兼通学术,久为乡里所推者,委转运使提点刑狱同加搜访,每路各三两人,仍与本处长吏连署结罪,保举闻奏」。
所举之人,朝廷命本州敦遣,至则馆于太学,待遇甚厚。
考试之际,不糊名誊录
既而署等补官,皆过所望。
此诚合先王取士之道。
臣谓国家将除积久之弊,立太平之基,天下士大夫皆靡然向风矣。
行之未几,忽闻朝廷一切罢之,无不怅然失望。
臣诚戆愚,不识所谓。
若以所举之人,多非实有材行,则当治举将之罪,别加搜访,岂可以一二人谬滥,废天下之举贤?
是由因溺而废天下之舟,因噎而废天下之食也。
且人之毁誉,或出爱憎,虽复圣贤,不能自免。
孔子曰:「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
恐国家亦未可以此遥断否臧,遽行黜陟也。
就使其人平昔所行,诚有亏缺,古之人或举于渔盐,或举于盗贼,岂可不容其改行自新,而终身弃之乎?
且人之行能,迭有短长,若不弃瑕录用,而以一节废之,则失之多矣。
臣愚以为天子抚有四海,海内之士不可一一身察之也,必资举者,然后能尽天下之才。
既用举者之言,授之爵禄,茍不严为禁约,以防其私,则请托欺罔,无不至矣。
窃以孝者,士之尊行;
廉者,吏之首务。
故汉世举士,皆用孝廉,行之最久,得人为多。
臣欲乞应天下知州府军监任内,听举孝廉一人;
大藩听举二人,转运使提点刑狱任内,听举三人。
并须到任及一年以上,方得奏举。
夫乡举里选,虽为古法,今之为吏者,不得久于其任,士之素行或不能尽知。
若本部无人可举,即听举别部之人素所知者,以充其数。
其在京两制以上,听岁举一人,其举状逐时送下贡院,置簿收掌
每遇科场诏下,即委贡院选择其日,以前举主最多者取三十人申奏,降指挥下本贯敦遣赴阙。
若举主数同者,即以发状先后为次(谓若俱有三人举主,则取第三状日月在前者。),仍于进士奏名额内减三十人,候到阙日,或陛下临轩亲试,或委中书门下试经义策一道、时务策一道,但以义理优长为上,不取文辞华美。
若所对经义乖戾圣意,及时务全不通晓,方行黜落。
其及第授官,并与进士第一甲同,在明经之上。
仍于告身前列坐举主姓名,其所举之人若犯私罪情理重,及正入己赃,未及第者,举主减三等;
已及第者,减一等坐之,并不以赦原。
其公罪及私罪情理轻者,举主不坐。
其未举以前,若曾犯罪,除公案见在,證验明白外,举主亦不坐。
即因势要属请求举,及为人属请并受属请而举之者,并科违制之罪,受赃者并以枉法论。
即敦遣不至者,更不就除官。
若累经敦遣不至,即乞朝廷临时裁度,特加聘召,不为定制。
又国家置明经一科,少有应者。
及诸科所试大义,有司不以定去留,盖由始者立格太高,致举人合格者少。
臣欲乞今后明经所试墨义,止问正文,不问注疏。
其所试大义,不以明经诸科,但能具注疏本意,说解稍详者为通。
虽不失本意,而讲解除疏略者为粗,馀并为不通。
若能先具注疏本意,次引诸家杂说,更以己意裁定,援据该赡,义理高远,虽文辞质直,皆为优等,与折二通。
若不能记注疏本意,但以己见穿凿,不合正道,虽文辞辨给,亦降为不通。
明经以六通、诸科以四通以上为合格。
若合格人少,即并取粗多者;
合格人多,即减去通少者。
试官临时相度,令合元额。
又旧制,明经以《周易》、《尚书》为小经,今欲乞以《周易》、《尚书》、《毛诗》为一科,三《礼》为一科,《春秋》三《传》为一科,皆习《孝经》、《论语》为帖经。
说书一科,议者多以为不当废,欲乞与明经并置。
但每次科场止取十人,奏名在诸科额内。
试中受官,并与诸科同。
若自以本科及第或出身者,更不得就试说书
如此,则求贤之路广,请托之源绝,浮伪之风息,得人之颂兴矣。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