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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注第三状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七七、《司马公文集》卷一七
右,臣伏准中书劄子,以臣昨奉敕差同修起居注,再有奏陈,不敢祗受,乞更赐择人。
奉圣旨,令臣依前降指挥,不许辞免,便令授敕者。
臣区区之诚,屡尘天听,言理鄙拙,未蒙采纳,退自悚惧,置躬无所。
臣虽愚陋,岂不知非常之恩不可轻得,诏命之严不可屡违?
所以冒犯雷霆,祈请不已者,诚以人臣之义,陈力就列,不能者止。
臣自释褐从仕,佩服斯言,奉以周旋,不敢失坠。
仕进本末,皆可覆按。
乡者承上庠之乏,充文馆之员,补奉常之属,给太史之役,未尝敢以片言避免,烦浼朝廷。
盖以解擿章句,校雠文字,考寻仪典,编次简牍,茍策励疲驽,庶几可以逃于罪戾。
是以闻命之始,即时就职。
至于修起居注,自祖宗以来,皆慎择馆阁之士,必得文采闳富可以润色诏命者,然后为之。
臣自幼及长,虽粗能诵习经传,涉猎史籍,至于属文,实非所长。
虽欲力自切劘,求及等辈,性有常分,不可强勉。
傥不自惟忖,贪冒荣宠,异时驱策,有所不称,使四方之人环目讥笑,以为盛明之朝,容有窃位之人,其为圣人之累,岂云细哉!
如是,则虽伏质横分,不足以补塞无状。
此臣所以夙夜惶悸,欲止不能者也。
且臣前后所陈,剖心析肝,莫非恳到,而朝廷弃置其言,曾不足省,是不以情实待臣也。
意者,使臣言出于诚,陛下矜而听之,足以尽下情,从物欲;
使臣言出于伪,陛下亦因许之,足以沮奸回警媮薄。
臣窃为朝廷计之,二者皆未为失也。
今臣所陈请已及再三,而陛下拒之愈坚,督之愈急,使拳拳之志,无以自明,岂上下坦然推心相信之道哉!
臣不胜愤懑,伏望圣慈依臣前奏,更赐择人。
所有同修起居注敕,臣不敢祗受。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