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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奏熙宁二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谨按《学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遂有序,国有学」。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司徒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周礼》: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
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其礼礼宾之。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
三代以来,其养士取人之法,虽随时损益不同,然教必本于学校,进必由于乡里,此六七圣人所不易也。
逮乎秦汉而下,圣王之迹既息,凡所谓礼乐教化之官,皆以废绝。
至于设科取士,则各出于一时之苟且。
国家承其极弊之后,而因循未暇制作。
虽天下学校颇尝修建,然取士之路不出于此,而欲人之就学也,不亦难乎?
其为科举之法,则专以进士经学,大抵皆袭唐制而已。
夫上之取士者,将以治事而长民,而所以取之者,乃不过试之以辞章、记诵之学,盖亦乖矣。
今诚不能革苟且之弊,兴废绝之法,而望贤才之加多,风俗之渐变,终亦不可得也。
故臣窃以谓贡举之弊不可不革,而学校之制所宜渐复。
进士经学,行之既久,为有司者安于课试之格,为士人者狃于进取之术,可以渐去而未可以遽废。
莫若先建学校,兼而行之,学校所进者岁增,则科举所取者岁减,如此不十数年间,士皆以学校进矣。
所谓学校之法者,天子自立太学京师,取道德足以为天下师法者主之。
开封府及天下州县皆立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之。
然学校教化所以一道德,同风俗之原,今若人自为教,则师异说,人异习。
故宜博选天下所谓有道德,可以为人师,先集于太学,使讲议所以教育之法。
而朝廷以道揆其得失,讲议既定,然后取其得者置之要会州府,使主其学。
其馀州郡,即委转运司知州通判于本州及属县内,选经术通明,行谊素著者一人,使主州学
如本州无人,即转运司于同路州县选差,并令就见朝廷所置学官于本路会府,而受朝廷教育之法。
或本州士人道德可以为人师而不仕者,委本州与转运司发遣赴阙,当度其可否,特与注官,就差本处主学,仍于太学受所以教育之法。
所谓贡举之法者,应天下士人并须本县公吏等结罪保明乡贡素行,方得入于州学
州学每岁贡士,量州府大小,大郡贡二人,其小郡士人绝少处,二岁若三岁贡一人。
知州通判与主学官,于学生内选入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者,贡于朝廷。
而升于太学者,官为给食。
太学每岁于学生内,选到住太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通世务,可以治人者七十人,进于朝廷。
其在上等者,委中书门下量才官使,其在次等者,送流内铨依名次注官。
计一岁所贡者七十人,三岁所贡者二百人,则后次科场进士经学,南省奏名之数内,可各减一百人。
二岁之后,就学者众,诸州所贡人数可以倍增,而太学三岁可增置四百人,则进士经学奏名内更各减一百人。
又行之三岁,科举可尽罢,而士之进者皆出于学校矣。
其到太学及一年以上,经术行谊入下等,及经虽稍通,行有毁玷者,并罢归本州,一不与选,愿归者亦听。
其自太学罢归,非行有毁玷者,并不碍后来选贡。
应天下知州通判及掌学官,所贡士人上等者为最,在任皆最者特与旌赏。
入下等为殿,在任皆殿者,当行重罚。
其本郡士人,实有经行,蔽而不举者,委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御史台觉察以闻,当行重罚。
又按《舜典》:命夔典乐教胄子。
《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造焉」。
《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子弟焉」。
古者四民各有业而不杂,故士之子常为士。
盖于治事长民,皆其世业,则所学所行,习见而易入。
是以王者之于教学,莫不以国子为先务。
盖庶人非秀异绝伦,不得为士。
士之子非教养有素,亦不得在官。
臣以谓应已有官者,并须入国子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国子监,岁选学生十人或十五人闻于朝廷,而升于太学,如诸州贡士之法。
既至太学及一岁以上,委太学官选经明行修,通于世务,可以治人者,天下士衮同进于朝廷。
如到国子监一年以上,不与选,愿出官者,即学官委保经义稍通,行无毁玷,年及格者,闻于朝廷,而关送审官院、流内铨依无出身人例差注。
又今来科举之法,既未可遽罢,则须权作处置。
进士之科,始于隋而盛于唐。
初犹专以策试,至唐中宗乃加以诗赋,后世遂不能易。
取人以言,固未足见其实。
至于诗赋,又不足以观言。
是以昔人以鸿都篇赋比之尚方技巧之作,此有识者皆知其无用于世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进士,可罢诗赋而代以经,先试本经大义十道,然后试以论策。
夫试于有司,固未能得人之实材。
然此法既设,则人稍宗经。
今建立学校,将以经术教养,则代赋以经,亦变法之渐也。
又经学一科,虽其来盖远,然自唐以后,始加填帖,由是应此科者,专务记诵。
此于章句音切,尚不能辨,然而举用之曰「此可以治人」,不待有识者然后知其非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明经止用正文填帖,更不以注,而增试大义。
如此应明经者渐多,而诸科之弊自消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