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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民十六事碑嘉祐二年十月 北宋 · 蔡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闽中金石志》卷一一、《淳熙三山志》卷三九、《蔡福州外纪》卷三、乾隆《福建通志》卷六六、乾隆《仙游县志》卷四九、民国《福建通志·金石志》石六 创作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一、应有无□徒辈,诳是知州亲知,于州县打索关节,乞取财物,许人告。
二、市贾买物亏减价例,及不画时还钱,仰行人陈告。
三、行人于诸官厅干当厨库公人及市买等处,每月若有行用钱物,罪在行人。
四、巡拦告税,不得擅入人家搜检税物,须申州取候指挥
五、市行见行铜钱如有夹杂砂蜡新钱,许人告。
六、银行辄造吹银出卖,许人告捉。
七、人户居停赌钱,本罪科断外,必定折屋纳官。
八、僧人不得止宿俗家,妇女不得听讲及非时入僧院。
九、诸官除依条本厅并转辖处科决外,不得擅行决罚。
十、巡检使臣非承使州指挥,不得带甲领兵搜围人家,捡索违禁服色;
若窝藏强劫并杀人贼,明有踪迹,许收捉。
十一、诸县擅行科取修造,及诸色乡人歛掠人户钱物入己,许人陈理。
十二、在州坊虞候所由,并外县公人所受情弊放散公事不送州县,许人告。
十三、推司、当直司并外县公人因勘公事廉有所受,许人因事报覆。
十四、诸坊只许管本地内争斗、火烛、奸盗、赌钱、杀牛公事。
十五、在城里外丧葬之家,丧夜不得置酒肉宴乐,以亏孝道,山头不得广置斋筵,违者罪在家长。
十六、士庶家不肖子弟盗卖家产,并转肩出利买客人货,贵买贱卖,如本人无钱,勒牙保人卖业填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