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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律疏崇宁三年正月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玉海》卷八、《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三一、《宋史》卷一二八、四六二、《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续通典》卷九一、《续资治通鉴》卷八八、《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臣闻通二十四气,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
伏牺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
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苇籥,其乐曰《光乐》。
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
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
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
洪水之变,乐器漂荡。
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
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
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
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
第二指为民,为角;
大指为事,为徵。
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
黄钟定,馀律从而生焉。
又中指之径围乃容盛也,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矣。
商周以来,皆用此法。
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
汉诸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至差误。
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
隋时牛洪用万宝常水尺。
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有水尺之法。
本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声律谐和。
声虽谐和,即非古法。
有大声,有少声。
大者,清声,阳也,天道也。
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
中声,人道也。
今欲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
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
按:《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一。第一册第三○六页又见同书乐五之一八(第一册第三四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