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律疏(崇宁三年正月) 北宋 · 魏汉津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二、《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玉海》卷八、《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三一、《宋史》卷一二八、四六二、《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八、《续通典》卷九一、《续资治通鉴》卷八八、《宋代蜀文辑存》卷四○
臣闻通二十四气,行七十二候、和天地、役鬼神,莫善于乐。伏牺以一寸之器名为含微,其乐曰《扶桑》。女娲以二寸之器名为苇籥,其乐曰《光乐》。黄帝以三寸之器名为咸池,其乐曰《大卷》。三三而九,乃为黄钟之律。后世因之,至唐虞未尝易。洪水之变,乐器漂荡。禹效黄帝之法,以声为律,以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徵。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钟之律定矣。黄钟定,馀律从而生焉。又中指之径围乃容盛也,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矣。商周以来,皆用此法。因秦火,乐之法度尽废。汉诸儒张苍、班固之徒惟用累黍、容盛之法,遂至差误。晋永嘉之乱,累黍之法废。隋时牛洪用万宝常水尺。至唐室田畸及后周王朴,并有水尺之法。本朝为王朴乐声太高,令窦俨等裁损,方得声律谐和。声虽谐和,即非古法。
有大声,有少声。大者,清声,阳也,天道也。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中声,人道也。今欲请圣人三指为法,谓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节。先铸九鼎,次铸帝座大钟,次铸四韵清声钟,次铸二十四气钟,然后均弦裁管,为一代之乐。
按:《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一。第一册第三○六页又见同书乐五之一八(第一册第三四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