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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谏诤乃大臣之任奏至和元年二月 北宋 · 马遵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一、《国朝诸臣奏议》卷四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右编》卷八
臣闻古者天子有诤臣七人,盖左右前后丞弼之任,故传曰公卿比谏。
汉制,国有过,则三公通议之。
平津侯不肯面折廷争,汲黯数之,且曰:「天子置公卿辅弼之臣,承意,陷主于不义乎」?
唐太宗王圭辈议事,数往返,归当而后已,故能成太平。
李绛欲论采择一事,同列李吉甫曰:「此嗜欲间事,难言,从它谏官上疏」。
曰:「此难事,岂可推与谏官
且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何事而不可得论也」?
管仲曰:「大臣持禄而不敢谏,小臣畏罪而不敢言,此害霸也」。
然则自古谏诤,乃大臣之任,不获已而后至于言责之人,盖事有本末,势有先后。
若大臣不能正之于前,而使小臣救之于已然之后,其难易不侔也。
又况王言如丝,出而渐大,国令如汗,下而不返乎?
以此见言责之难为也。
且为忠臣不若良臣,用直谏不如讽谏。
若无益事实,自取空名,岂爱君忧国之人哉?
伏惟陛下容覆如天地,照临如日月,言无不从,事无不察,然犹并列台谏,以广耳目,此之用心也。
其如事关近司,禁防甚密,先事而言,或谓之轻发,后时而议,则谓之已行。
空言虽多,成效甚少,有台谏之名,无台谏之实,甚可惜也。
臣愚欲望陛下清闲之宴,召对执政大臣,以君臣相戒敕之义,丁宁宣谕,今后事有未便,理有未安,或踰祖宗之制度,或失先王之典礼,并须再三执奏,不得一切奉行,以归当为限。
如此,则诸妖不能胜德,大和可以致祥,万事不隳,太平可致。
臣以言事名官,不以全责自归,而敢扳援大臣者,岂为自安之计哉?
盖古义如此,时事当然。
臣言虽轻,于事甚切,惟陛下财择,臣不胜皇恐待罪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