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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论 其十一 田制1055年 北宋 · 苏洵
 出处:全宋文卷九二二、《苏老泉先生全集》卷五、《文献通考》卷一、《文编》卷三二、《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六○ 创作地点:四川省眉山市
古之税重乎?
今之税重乎?
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者也。
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
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
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
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
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
而役属之民,为之耨,为之穫,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
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
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穫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
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而不免于怨叹嗟愤。
何则?
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
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
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
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
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
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
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伏,此必生乱。
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
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
吾又以为不然。
今虽使富民皆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
何则?
井田之制,九天为井,井间有沟。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一成,成间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
四甸县,四县都,四都方八十里。
旁加十里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
百里之间浍者一,洫者百,沟者万。
井田,又必兼修沟洫。
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
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
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路者一,为道者九,涂者百,畛者千,径者万。
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垄,不可为也。
纵使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井田,尽沟洫。
已而,又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后可。
吁,亦已迂矣!
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
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
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
唐虞启之,至于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
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
名田之说,盖出于此。
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损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之以为变也。
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
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
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
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
吾欲少为之限,而不禁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
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
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馀地多,馀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
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
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于此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