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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论 其十 兵制1055年 北宋 · 苏洵
 出处:全宋文卷九二二、《苏老泉先生全集》卷五、《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三七、《文章辨体汇选》卷四一五、《古今图书集成》戎政典卷六一 创作地点:四川省眉山市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
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伍叫呼衡行者也。
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蓄虎豹,圈槛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
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故劳,劳则善心生。
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故骄,骄则无所不为。
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
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代,则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故常慢法而自弃。
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我咎也。
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
他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
然则怨从是起矣。
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为乱,不可得也。
既骄矣,又慢法而自弃,以怨其上,欲其不为乱,亦不可得也。
且夫天下之地不加于三代,天下之民衣食乎其中者,又不减于三代,平居无事,占军籍,畜妻子,而仰给于斯民者,则遍天下不知其数,奈何民之不日剥月割,以至于流亡而无告也?
其患始于废井田,开阡陌,一坏而不可复收。
故虽有明君贤臣焦思极虑,而求以救其弊,卒不过开屯田,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耳。
呜呼,屯田府兵,其利既不足以及天下,而后世之君又不能循而守之,以至于废。
陵夷及于五代,燕帅刘守光又从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与齐民齿。
故其人益复自弃,视齐民如越人矣。
太祖既受命,惩唐季、五代之乱,聚重兵京师,而边境亦不曰无备;
节度之权,而藩镇亦不曰无威。
周与汉、唐,邦镇之兵强;
秦郡县之兵弱。
兵强故末大不掉,兵弱故天下孤睽,周与汉、唐则过,而秦则不及。
得其中者,惟吾宋也。
虽然,置帅之方则远过于前代,而制兵之术吾犹有疑焉。
何者?
自汉迄唐,或开屯田,或置府兵,使之无事则耕而食,而民犹且不胜其患。
今屯田盖无几,而府兵亦已废,欲民之丰阜,势不可也。
国家治平日久,民之趋于农者日益众,而天下无莱田矣。
以此观之,谓斯民宜如生三代之盛时,而乃戚戚嗟嗟无终岁之畜者,兵食夺之也。
三代井田,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复。
虽然,依仿古制,渐而图之,则亦庶乎其可也。
方今天下之田在官者惟二:职分也,籍没也。
职分之田,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吏;
籍没则鬻之,否则募民耕之,敛其租之半而归诸公。
职分之田遍于天下,自四京以降至于大藩镇,多至四十顷,下及一县亦能千亩。
籍没之田不知其数,今可勿复鬻,然后量给其所募之民,家三百亩以为率。
前之敛其半者,今可损之,三分而取其一,以归诸吏与公。
使之家出一夫为兵,其不欲者,听其归田而他募。
谓之新军,毋黥其面,毋涅其手,毋拘之营。
三时纵之,一时集之。
授之器械,教之战法,而择其技之精者以为长,在野督其耕,在阵督其战,则其人皆良农也,皆精兵也。
夫籍没之田既不复鬻,则岁益多。
田益多则新军众,而向所谓仰给于斯民者,虽有废疾死亡,可勿复补。
如此数十年,则天下之兵,新军居十九而皆力田不事他业,则其人必纯固朴厚,无叫呼衡行之忧,而斯民不复知有馈饷供亿之劳矣。
或曰:昔者敛其半,今三分而取一,其无乃薄于吏与公乎?
曰:古者公卿大夫之有田也以为禄,而其取之亦不过什一。
今吏既禄矣,给之田则已甚矣。
况三分而取一,则不既优矣乎?
民之田不幸而籍没,非官之所待以为富也。
三分而取一,不犹愈于无乎?
且不如是,则彼不胜为兵故也。
或曰:古者什一而税,取之薄,故民胜为兵,今三分而取一,可乎?
曰:古者一家之中,一人为正卒,其馀为羡卒,田与追胥竭作。
今家止一夫为兵,况诸古则为逸,故虽取之差重而无害。
此与周制稍甸县都役少轻,而税十二无异也。
夫民家出一夫而得安坐以食数百亩之田,征繇科敛不及其门,然则彼亦优为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