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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论 其八 申法1055年 北宋 · 苏洵
 出处:全宋文卷九二二、《苏老泉先生全集》卷五、《文编》卷三二 创作地点:四川省眉山市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
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
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
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
服民之心,必得其情。
情然邪,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矣。
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
若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
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简。
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
民偷矣,不若古之淳。
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
民偷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
故今之法纤悉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
是以轻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
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
今之法若鬻屦,既为其大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
故其繁简则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
何则?
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
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
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之官而后天下同。
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
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
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一也。
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贝;
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为涂饰。
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肆。
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
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
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
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
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
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儥;
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
今也,吏之私儥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县官敛怨于下。
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
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
不仕而商,商则有征。
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
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
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
民将安所措手?
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
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
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
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骪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
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则踰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
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