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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土书(下)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
十四曰:按县地二十八同,各四面皆有接,其制如稍地之角(角置四同者也。)
二十八同,同九万夫,合计二百五十二万夫。
今积得田二百四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夫七十亩一十三步一十二尺。
盖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二百五十二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四万十千二百六十四夫二十九亩八十六步二十四尺。)
十五曰:按畺地三十六同,其三十二同各三面有接,一面无接,其制如稍地之正(正置十六同者也。)
四角四同,各二面有接,二面无接(回曲故也。)
每同前左右两行一十六成(以自内视角为前。),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计增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后左右两行一十六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增占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前角一成,变其两面各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计共增占二百三十七亩六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左右两角二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又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又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共增占一百五十八亩四十七步有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后一角一成,其两面各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共增占七十九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每同百成,总计七万八千四百夫。
其不成夫者,于中六十四成,成有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
缘边三十六成,其一十六成,成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又一十六成,成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又一成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又二成,成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又一成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百成通计九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一切以夫折之,则又为九千八百九十六夫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统论之,则此一同之地,为田八万八千二百九十六夫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九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一千七百有三夫八十五亩九十五步二十尺。)
凡畺地三十六同,同九万夫,合计三百二十四万夫。
今积得田三百一十七万八千九百一十四夫六十三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
盖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三百二十四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六万一千八十五夫三十六亩七十四步二十四尺。凡五涂各有所隔,径隔于沟,畛隔于洫,涂隔于浍,道隔于川。所隔之处必有桥焉。川之水必决路而泄之,以归于大川,各随地势所向,不可定其隔处。井田之径、畛、涂、道,亦如乡遂为桥浍之水,亦泄而归诸大川也。司险职曰:「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康成谓川泽之阻则桥梁之。下文曰「设国之五沟五涂而达其道路」,康成虽不复解,然以上文观之,此为桥梁亦明矣。匠人职浍之下曰:专达于川,各载其名,盖谓大川也。以此察彼,知其皆然。)
是都鄙之田制备矣。
十六曰:或曰:大哉!
王畿之广轮,王国之远近,任地之异,制田之例,山川之不亿度,沟涂之有增占,自万夫以至于一同,自近郊以至于畺地,繄子之论详矣。
其所以授于民多少之数,可得而闻与?
曰:夫治民必先定其居处,而后可使之乐业也。
司空执度,度地以居民,正为此焉。
今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也,然此才谓农民,其馀有百工、商贾、庶人在官者,凡此之类,抑又多矣。
载师职曰「以廛任国中之地」,康成谓: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
遗人职曰「掌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康成谓:乡里,乡所居也。
县师职曰「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康成谓:郊里,郊所居也。
释云:乡里据国中(即以乡之民,居在国中。载师以廛里所任地是也。),郊里据在郊(即六乡之民,所居郊者也。),然则六乡之居,布在国中,外至近郊远郊也。
遂人职曰:辨其野之土,以颁田里,夫一廛,田百亩。
则六遂之居在甸地者也(旧说廛者二亩半,一家之居。孟子曰,「五亩之宅,树之以」,当从孟子五亩为正。甸地既一廛五亩,则郊内国中亦各五亩也。)
康成注《遂人》谓:廛,城邑之居。
注《载师》云:以廛里任国中。
而遂人职授民田,夫一廛田百亩,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
与郑意以六遂之民,虽田在甸地,而居于国中,且甸地于国二百里也,去家二百里而耕,孰为便哉?
抑王城方九里,为方一里者八十一,凡里九百亩,为七万二千九百亩,尽以为遂民之居,一家五亩,才可容万四千五百八十家。
况王宫、祖社、朝市、国宅之属及乡民所居在其中乎?
则六遂七万五千家于何置之?
苟郑意都城都邑之城,则六遂所管与都邑异,遂民不可越在都邑也,又其往来亦非近矣。
康成既以六乡之居有在于郊,则六遂之民奚为不可居甸乎?
是失之甚矣!
大司徒职曰:「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
以其室数制之」。
康成亦谓城郭之宅田室。
盖郑以六遂居在国中,故于都邑,亦云室在城郭也。
其经意但以室数为家数,岂分于城之内外与?
其实采地之民,或居城郭,或在野焉,其地盖亦不出一廛五亩之数也。
或曰:敢问莫非王民也,而吾子之论以六乡为农人,而百工商贾之类不与其数,何哉?
曰:觏观郑注则然,且裁其理至当矣。
夫农人,国之本也。
三时力耕,隙而讲武,以之足食,以之足兵。
或致之于庠序,习礼义,为贤才,是天民之良者也。
故为之乡,为之遂,以编著之而统于司徒
司徒教官也。
若夫工商之类,弃本逐末,但以世资其用,不可无之,安足比于农人哉?
抑其各有所统,工则统于司空,贾则统于司市,庶人在官者各统于其官府,其馀皆然,虽不系于乡遂可也。
曰:既不系于乡遂,则其所处郊乎,国乎?
曰:圣王敦本尚俭,虽有工贾,必不甚众,庶人在官者亦有常数,其馀益寡矣!
国中或可以居之,抑其朝夕有事于市朝,当在国中,乃为便也。
十七曰:或曰:奠民之居,既承教矣,耕田之数,愿闻其悉。
曰:按大司徒职曰:「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亩;
一易之地,家二百亩;
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此都鄙授田之制也。
不易之地,岁种之,故家百亩。
一易之地,二岁一种,故家二百亩。
再易之地,三岁一种,故家三百亩。
以地利有厚薄,宜差之也。
又遂人职曰:辨其野之土,上地,夫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
中地,夫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
下地,夫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此六遂授田之制也。
亦以地利有厚薄,故差其莱数以平之。
莱,田之休不耕者也。
至六乡之田,未见明文,惟小司徒职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以觏观之,若以为都鄙六遂乎,则中地、下地已增其田莱亩数,榷其收入,必亦无偏不容,更有七人、六人、五人所食之差也。
此盖是六乡授田之制,以郊地狭隘而六乡分之。
矧场圃、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在其间,则虽有中地、下地,不得更增其亩数,但以其家人多少制之。
七口以上则授之以上地,六口则授之以中地,五口以下则授之以下地焉,其实皆百亩也(地有九等,所养男女自二人以至十人,七、六、五者,举中地之三等而言也。)
今据远郊之内,田二十万夫(近郊四万夫,远郊十六万夫。)
其不为万夫之川者,又有一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夫四十六亩七十九步四尺(近郊四万八千一百六夫有八步三十二尺,远郊一十万五千四百五十三夫四十六亩七十步八尺。),盖以为六乡之田也,里也(里,居也。),场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贾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赏田也,牧田也。
其馀则王城之外有环涂(环涂七轨。),有野涂(野涂五轨。),有郊(四郊皆有神兆。),有明堂(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宫方三百步。),有籍田(籍田千亩。),有学(虞、庠在国之西郊。),有榭(榭所以讲军实,足以临见王之士卒而已。其所不夺穑地,瘠硗之地于是乎为之。其执须在城之外也。),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其不为万夫之川者,亦未计出五沟五涂所占也。下同。),又其馀则以待馀夫也。
或曰:郊内无馀夫之文,子何以言之?
曰:六乡之人,不得不有馀夫,且举遂,则乡可知矣。
亦计郊内地,犹有以待之地。
甸地之田七十二万夫,其不为万夫之川也。
又有三十二万九千九百三十八夫五十七亩七十四步八尺,盖以为六遂之田也,廛也。
其馀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又其馀则以为公邑也。
或曰:子既言乡有馀夫,而于遂何以不言?
且遂人职已著之矣。
曰:遂之馀夫所受之田,属公邑耳,不可析言也。
遂之家数与田既有定限,其地域且沟树之矣。
若有馀夫,其田何从而得?
必外取于公邑焉。
曰:然则六乡馀夫所受之田,以不为公邑?
曰:郊内地狭,其隙者必不甚多,且近偪王国,故虽以待馀夫,不复别称为公邑也
或曰:公邑独遂之馀夫耕之乎?
曰:不然。
康成谓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馀夫以力出耕公邑。
觏谓亦非独士、工、商而已也,虽庶人在官者,畜牧之家之馀夫,亦出耕于此焉。
民之生息,岁月浸多,积数世之后,其馀夫岂可胜数?
公邑虽广,或弗能容矣。
是圣人先有以待之也。
若稍以外,则八十四同(稍地二十同,县地二十八同,畺地三十六同。),除名山大泽不以颁(凡当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不废,悉以班之。),其馀以为王子弟食邑、公卿大夫采地,又其馀则以为公邑也。
食邑、采地之内,则自以授其所管之民,其馀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又其馀则以待馀夫也。
又弗能容,则亦当出耕于其所近公邑,其人则系于都鄙,其田税则归于王官,是公私两利之意也。
或曰:《遂人》云: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康成谓:去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于畿。
康成固知都鄙为井田矣,则其意谓公邑自稍以外,亦如甸地,为万夫之川与?
曰:是康成之误也。
此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止谓由此路而往,可通于畿耳。
以明其所以为道路于田间者非妄也,将以利往来之人,内通于国,外通于畿,国近而畿远,远之可达,近可知矣。
是以省文,言畿而不言国也,非谓一槩为万夫之川以至畿也。
且自稍以外公邑,诚以采邑之馀,一切使大夫治之,后复欲爵禄于人,又取之以为采邑也。
公卿大夫,寔有定员,若有王子弟则世世生息,安有纪极?
是采邑之增,无世无之。
茍今公邑尽为万夫之川,他日造都鄙为井田,又当改作乎?
何劳力之甚也。
若造都鄙而循用万夫之川,非制也。
以觏论之,甸地公邑自依六遂,万夫之川,稍县、畺地、公邑亦循都鄙井田之制,或近或远,随宜而变,于义当矣。
或曰:都鄙授田,则有不易百亩,一易二百亩,再易三百亩,凡三等。
遂地授田,则有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田百亩、莱百亩,下地田百亩、莱二百亩,凡三等。
乡地授田,则有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虽以地利差其口数,其田实皆百亩,凡一等。
康成之义,自六乡以及甸、稍、县、都,悉以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之云一家受二夫。
且不易、一易、再易独是都鄙授田之制,岂可以包乡遂乎?
曰:康成固妄矣。
非徒不可以包乡遂也,虽都鄙之制有不易、一易、再易,然须定有一百亩不易者,二百亩一易者,三百亩再易者,合六百亩而三家受之,此则可云通率一家受二夫也。
若多少稍差则已失之矣,况其积算数百万夫,而乃公言通率一家受二夫,何其徒用心哉?
今则皆不取焉,但备举乡遂、都鄙授田之明制,使执事者躬相地宜而须之,不敢以预言也。
十八曰:或问田里之论则然矣,其王子弟食邑、公卿大夫采地,小大之法何如?
曰:康成谓其制三等。
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其意以公采地为一等,百里之国也(王之母弟及庶子同。)
卿采地为一等,五十里之国也(稍疏者同。)
大夫采地为一等,二十五里之国也(最疏者同。)
又其注《载师》,谓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
然则三公百里之国在畺地,卿五十里之国在县地,大夫二十五里之国在稍地也。
畺地三十六同,同为百里之国一,是为三十六国也。
县地二十八同,同为五十里之国四,是为一百一十二国也。
稍地二十同,同为二十五里之国十有六,是为三百二十国也。
此其大略耳。
茍有名山大泽占之,则依所占减焉。
或王子弟、公卿大夫人数少,食之不尽,则以其馀为公邑,以俟后耳。
然今按《周礼》公三人(其乡老,二乡则公一人,盖此三公兼之。),卿十有五人三孤六官及太卿大夫,每乡卿一人。)大夫则《冬官》已亡,唯五官在,五官之属,大夫三百三十七人(烦不备举。),若加以冬官之属及公邑,又别有大夫治之,其数盖不下四百人也。
今稍地为二十五里之国三百二十,或有名山大泽占之,则从而减焉,又王子弟最疏者之所食在其中。
若是,大夫之邑,其不足者多矣。
然县地为五十里之国一百一十二,虽或有名山大泽占之,及王子弟稍疏者之所食在其中,而卿止于十有五人,其馀地盖尚多也。
大夫之邑不足,其取诸此乎?
虽王之母弟庶子众多,畺地弗能容之,取于此亦可也;
又其馀,乃以为公邑焉。
或曰:《礼》云:天子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于《周礼》何其不同也?
曰:此夏礼而商因之者也,其田则公百里,卿七十里,大夫五十里。
至周则自卿以下,增其员而减其禄,盖后世政事渐繁,事繁则官不得不增,官多则禄不得不减,势使然也。
十九曰:或人请问赋税之法。
觏对曰:按太宰职「以九赋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馀三者不出于田里,故不举。)」。
康成谓:「赋,口率出泉也。
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皆征之。
遂师之职亦云:以令其财征,皆谓此赋也」。
是则周时已如汉算泉,但汉法算泉,人百二十,周之赋,泉数则未闻矣。
又按载师职曰:「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此征则皆指田税也。
康成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
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
经又曰:「凡宅不毛者,有里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康成亦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
今详司农注引《孟子》云,「廛,无夫里之布」,其意可取。
盖凡税者,各随其地所出。
田有谷则输其谷,宅有桑麻则输其布帛。
唯廛里在国中者,人众宇广,无所树艺,则课之出泉布,亦料其廛地所可树艺多少,二十之价而取其一焉。
若城外之宅,可树桑麻,而怠废不为者,则依国中例,课之出泉布。
盖树桑麻易为功,而出泉布难为力,所以罚之,使其勤耳。
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也。
田不耕者出屋粟,康成谓「罚以三家之税粟(《周礼》不为屋,但以三家之税粟,借文以称之焉。)」。
盖不耕一夫之田,则纳三夫之税粟,倍重之,亦以罚其怠也。
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康成谓「出夫税、家税」。
夫税者,百亩之税。
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盖勤而就田业,则有夫家之税;
閒而无职事者,亦有夫家之税。
与其无地而输财,孰若受田之获利也?
此亦以劝其勤耳。
大略自国以至于畿,税轻者不减二十而一,重者不逾十二漆林虽重,顾亦少焉。),皆以役多少参折之也,此赋税之定令也。
或曰:古者皆谓周税什一,今此论何其等级之多乎?
曰:其谓什一,举近郊而言也。
古之言质,举近而略远也。
后儒耳目不接,得其略而失其详,因谓皆什一也。
夫周礼岂可诬哉?
抑不独于周然也,其言夏、商什一者,亦犹是也(后凡言什一者意同。)
或人又问曰:幸卒业于赋税矣。
其所以制军旅、具车甲,愿因言焉。
曰:按《夏官·司马》曰: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
王六军,军将皆命卿。
二千五百人为师,师帅中大夫
五百人为旅,旅帅下大夫
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
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中士
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康成谓「军、师、旅、卒、两、伍,皆众名也。
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旅,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
此则六乡为六军,七万五千人也。
又按遂人职曰:「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康成谓「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
若是,则六遂亦为六军,七万五千人也。
但以王家迭而用之,则其兴发常六军耳,故止言六军也。
乡、遂制军之法也。
又按《司马法》:通三十家出匹马,士一人,徒二人。
三百家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终三千家出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同三万家出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此虽井田,顾未与周制同。
今按《春秋》成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氏注以为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甸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歛,故书。
《左传》哀十一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歛从其薄。
如是,则以亦足矣(杜氏亦谓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
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
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之,又何访焉」!
以是观,则丘赋实周公之典,举则甸明矣。
如此一同百甸(甸旁加为成,则百成也。),亦百乘也。
百乘则戎马四百匹,牛一千二百头,甲士三百人,步卒七千二百人。
乘数虽同,而士卒之制多少异矣。
今亦本周制为定,盖甸以内六乡六遂,则为十二军,迭用其六军。
稍以外八十四同,则为八千四百乘,亦远近异制矣(如有名山大泽占之,同数不满则亦依数减之矣。)
以一切而言,则畿内千里合当百同,故古谓天子万乘也。
大凡康成谓成之一甸,同之四都,出田税;
其旁加者,甸旁以治成之洫;
都旁以治同之浍。
觏谓沟洫始为之也,则用力多;
治之也,则用力寡矣,曷足免其田税乎?
今观车赋止于甸不言成,岂非旁加者不与车赋,但主为治洫乎?
总百成之旁加者,既各尽治其洫,又共治其同之浍,以役折役,于事为宜,且其治洫、浍,一岁中岂数数然哉?
是赋税、军旅、车甲之议尽矣。
二十曰:或曰:古之人皆谓周为公田,公田百亩,其二十亩以为八家之居,八家各受百亩,以为私田,通九百亩为一井。
公田借民力以耕,不税其私田。
《诗》、《春秋》、《论语》、《孟子》之说皆然。
特《周礼》为异,税夫无公田。
康成以为,周之畿内用贡法(税夫无公田,夏之贡法也。),邦国用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商之助法也。)
畿内用贡法者,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民事,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
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
此论何如?
曰:天子之政,自国而形天下者也。
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
虽其岁入同归于什一,然非所以身率之谓也。
且畿内有乡、遂、公邑之吏,旦夕促之以公,而诸侯之国岂无其吏能促之者乎?
苟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则若王政明,诸侯奉法,虽使之税,敢过制乎?
若王政不明,诸侯不奉法,虽为公田,彼不能外取乎?
是皆非通理之论也。
觏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
公田,商礼也。
文王之时,虽已受命,尚为商之诸侯,其田犹依商礼。
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作礼乐,方遂变之。
故言周为公田者,其原在闻之于文武之时,而不知周公已变之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彻者,彻也。
助者,藉也」。
孟子既知周制与商异矣。
其下文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为有公田。
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孟子虽知周制与商异,然见《诗》有公田之文,其诗又是《周雅》,故复疑周亦为公田,如商之助也。
其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则疑之之辞也。
既疑周为公田,故至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乃对以圭田、馀夫、公田之说,谓今可行也。
夫圭田,亦商礼也,周则曰士田矣。
馀夫二十五亩,盖亦商礼也。
周则皆百亩矣。
然则孟子所称,悉是所闻商时之礼,徒见《周诗》引公田,乃复疑是周制耳。
不然,何以上文云「周人百亩而彻」,如彻取之谓与?
至如周诗所引公田,亦非指言当时之事,盖以幽王政烦赋重,君子伤今而思古,故引古公田以讽之,亦不言之公田果在何王之时也。
独其上章云:「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
郑笺云:曾孙谓成王也。
若以成王之时,则周公已作礼乐矣。
而曰「雨我公田」,是周制果为公田也。
康成何以专指曾孙为成王
夫孝孙、曾孙,抑是事宗庙之通称,《礼》曰「祭称孝子孝孙」,以其义称也。
其称曾孙某,谓国家也。
若是,则人君能继先祖有国家,君子取其庙中之称,而称之曰曾孙,皆可也,岂成王得专之哉?
安知诗人所指不谓武王也?
文王也?
苟诗人所指谓武王以上,则自是周公未制礼之前,诚无害于《周礼》之夫税也。
孟子齐宣王亦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
是乃正指九一公田在文王也。
文王则依商礼决矣。
独至《周诗》而疑之,疑之又不明辨,从而遂其疑(谓答毕战也。),顾亦先后反矣(先言彻,后言公田也。)
《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
《左传》曰:「初税亩,非礼也。
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觏谓鲁之先,田税既定矣,然山林川泽之旁,历世之后,或颇垦辟,以有馀亩,宣公又履而税之。
《传》称「谷出不过藉」,盖丘明谓周家虽不谓公田,然其井邑之所出税谷,亦不过商时藉数,如《孟子》所谓「其实皆什一」之义也,非谓周有公田而借民力以耕也。
《公羊》曰:「古者什一而藉」。
《谷梁》曰:「古者公田为居,井灶尽焉」。
是皆举商礼以言之也。
大凡先儒多称商礼,抑非止闻之于文武之时,而不知周公已变之也。
盖亦孔子商之子孙,其服行尚依商礼(《檀弓》:夫子曰:「夏后氏殡于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商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而也,商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于两楹之间。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
而《论语》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从周」。
诚夫子其身之私,则法先祖,天下之公,则从时王。
且周制文于商也,其可忽诸?
先儒徒见夫子行商礼,因谓天下之法尽当从商,则其所言多称商礼,传之积久,后世莫知其本源,误谓之为周制。
故言周制者,或以商礼杂乱其间,则后世之言,益不可信也。
如有若之对哀公:「盍彻与」?
实止谓周家什一之彻法不足,更疑其道公田也。
夫如是,则《诗》、《春秋》、《论语》、《孟子》,皆不谓周公之制有公田,后世诸儒解之者非也,康成惑之亦非也,自王国以至于藩服,一也。
或曰:助法不善与,周公故变之也?
曰:助法,善之大也,周公变之,虑之深也。
周公以民益顽,吏益猾,公田之耕,或不尽力;
藉谷之入,或有隐欺。
不如一委之民,而制其赋税。
税有所常。
责有所在,安坐而视其入也。
礼制愈崇,国用愈广,何暇从容如上世乎?
虽然,无所增重也,第谨其定数耳。
于民既无伤,于国则不乏,是圣人虑之深,制之中也。
或曰:敢问《司马法》既为井田,而周公变之,何也?
曰《司马法》虽为井田,然其未方也。
唯井方一里,成方十里,同方百里焉。
其馀十井为通,则长十里,广一里,十成为终,则长百里,广十里,皆不方也。
周公欲以封邑诸侯群臣,故自井以上皆方之。
邑方二里,方四里,甸方八里,县方二十里,都方四十里,成与同则仍依《司马法》。
方者依之,不方者改之,无小无大皆方也,举而用之之易也。
井田既变,则车赋亦不得复依《司马法》矣,故以丘、甸制焉。
且一甸六十四井,虽尽再易之地,犹可授一百九十二家,其出甲士、步卒共七十五人,不为多矣。
抑征讨有时,非常常而用也,故士卒之数增焉,皆圣人以义制事,预备不虞之道也。
或曰:《司马法》文王时所作,而周公敢变之,何也?
曰:夫孝者,谓能承其志意,非必尽循其政令,胶柱而不改也。
文王虽作《司马法》,而未之施行乎。
文王在岐为诸侯,见商祚将尽,知天命在己,故经始《司马法》,待其即天子位而行之。
文王大勋未集,武王而崩,周公摄政,乃取其书而述传之。
可则因,否则革,广以众制而为周礼焉,益无过也。
曰:文王,圣人也,其为书,安有否而可革者乎?
曰:圣人因时制宜,文王之时周公之时异,故文王以其时而言,周公以其时而变也。
或曰:诸侯之国亦井田也,其制何若?
曰:亦犹都鄙而已矣。
始之为乡遂,次之为都鄙,或满以万夫,或极以一同,至于诸侯,则不言其田制,其取诸都鄙亡疑矣。
欲知外者观诸内,欲知远者本诸近,兹不待备言而可鉴也。
大哉,周公乎!
接文武之圣,救商人之敝,以之为礼,礼无不中;
以之为政,政无不和。
土,天下之广也,而一块莫敢争,先为之限也。
口,天下之众也,而勺饮无所阙,先为之业也。
率饱煖之民而纳之于仁义,欢焉可不反顾矣。
其曰兼三王,不亦宜乎!
后虽有作者,周公其弗可改也已。
曰:然则如之何则可?
曰:法而行之,复为一周乎!
右定著二十章,经析其微,注择其善,极数明用,会异于同,劲正备具,无越此书矣。
犹惧其未可以灼见也,作三图以翼之:一曰《王畿千里之图》,二曰《乡遂万夫之图》,三曰《都鄙一同之图》。
图之矩画颇高广,故别行,不缀于篇。
明明后如欲举周公之制,观是书、按是图以令之,其如取诸掌乎!
若犹未也,敢私于学礼者,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