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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三十六 官人第三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一
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以考其治。
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司会「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日计曰成。
凡百官府,旬终月终皆考其治状,若治不以时举者,宰夫以告冢宰而责之。
至于岁终又考,非直责之而已,其有功无功,司会以诏冢宰冢宰以诏王而废置之。
置者进其爵,废者退其爵也。
及三岁,则冢宰大计其治,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
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也。
噫!
先王所以课吏考功,如是其密也。
日入其成,是无一日而可敖荡;
岁终废置,是无一岁而不劝惩。
三年有成,则申之以诛赏。
有功者骤获其利,无功者卒伏其辜。
虽能言之类,亦知劝勉愧耻矣,况智者乎?
《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彼三岁而一考,九岁而后黜陟,盖帝道宽简,抑时世之然,未若周公之典垂后昆之韪也。
董仲舒曰:「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
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
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
必也,不求功实,而以日月为限,三年而迁一官,则人而无死,孰不可公卿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