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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三十 刑禁第三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乡士掌国中,「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
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遂士掌四郊,「二旬而职听于朝」,「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县士掌野,「三旬而职听于朝」,「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期,谓乡士、遂士、县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或命三公六卿往议之也。
君之于民,犹亲之于子也。
亲则不忍其子,君焉得忍其民哉?
推其不忍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刑,王欲赦之,固其理也,然而天讨有罪,王者奉之,以作五刑。
刑者,非王之意,天之意也;
非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也。
杀人者死,而民犹有相杀;
伤人者刑,而民犹有相伤。
茍有以不忍而赦之,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
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
此不近于帅贼而攻人者乎?
是故,先王虽有不忍之心,而不敢辄赦,必于外朝与掌事者议其可否焉。
赦者非王赦之,情可赦也;
否者非王不赦,情不可赦也。
如此,民何有不服?
令何有不行?
王符《述赦》曰:「养稂莠者,害禾稼;
惠奸宄者,贼良民」。
诚哉,不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