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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二十九 刑禁第二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
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刺,杀也;
宥,宽也。
民言杀,杀之;
言宽,宽之。
上服劓、墨,下服宫、刖,是四刑亦三刺也。
群臣,士以上;
群吏,府史、胥徒;
万民,民间有德行不仕者。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此则所讯之人也。
噫!
凡有血气之类,莫不爱其生,君大夫士之于牛羊犬豕犹无故不杀,况于人者万物之灵,父母生之,拊畜长育,顾复之恩至,而后免于其怀。
刑之大者,伏鈇锧;
其次,亦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哉!
刑期无刑,盖不获已,茍得其情,亦哀矜而勿喜,矧可不慎,以及于非辜者乎?
故圣人求之以五听,丽之以八议,三宥以恤其非意,三赦以异于全人。
犹恐聪有所不闻,明有所不见,下情有所不达,议法有所不平。
于是有外朝之位以询于众焉,必群臣、群吏、万民之意同,然后刑杀,可不谓慎乎?
孟子曰:「左右皆曰可杀,勿听;
大夫皆曰可杀,勿听;
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
故曰国人杀之也」。
《洪范》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古之王者,于有事且与下民共之,后之效一官者,往往自用,同官为僚,或疑其卖己,闭口不与论职事,况他人乎?
断狱弊讼,一出其臆,如是而刑不滥邪?
去于先王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