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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二十八 刑禁第一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三、《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
刑罚之行,尚矣,积圣累贤,未有能去者也。
非好杀人,欲民之不相杀也;
非使畏己,欲民之自相畏也。
然而宪令所加,宽猛或异,茍失权时之制,则致远恐泥矣。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
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
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于教。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
平国,承平守成之国。
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乱国,篡弑叛逆之国。
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盖四海之内,千八百国,国政或异,人心岂同?
苟执一以御之,是胶柱而鼓瑟,欲尽五声之变,不可得也。
夫新辟地立君之国,居处未安,衣食未足,君臣之义未固,上下之情未接,从而急之,则鱼淰鸟獝不复聚矣,其可不用轻法邪?
篡杀叛逆之国,纪纲大坏,风俗大恶,强弱相胜,众寡相暴,从而缓之,则羊狠狼贪,难以制矣,其可不伐灭之邪?
承平守成之国,人各有业,事各有制,缓之将恐纵,急之将恐扰,其可不用常行之法邪?
以大言之,则天下之理亦然。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兆民大说。
此非刑新国用轻典者邪?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
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司刑所职五百章。
此非刑乱国用重典者邪?
《洪范》「三德:一曰正直;
二曰刚克;
三曰柔克。
平康正直,彊弗友刚克,燮友柔克」。
皆圣人所以适时之变也。
奈何以三尺之书,齐万邦之政,欲虽殊而弗察,事虽变而弗知?
治之不及古,岂不有由也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