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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致太平论五十一篇 其七 内治第七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一、《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五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夫昏姻之礼,要在及时。
故国无鳏民,则《桃夭》之咏作;
丧其妃耦,则《有狐》之刺兴。
彼室家之好,而系之王者之风,为人上者,不可不察也。
孟子齐宣王曰:「昔者太王好色,爱厥妃。
《诗》云:『古公亶父,来朝走马。
西水浒,至于岐下。
爰及姜女,聿来胥宇』。
当是时也,内无怨女,外无旷夫
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
诚哉是言也。
人主知渔色而不知下无室家,知逞欲而不知下有怨旷,其可乎哉?
天地不合,万物不生。
有夫有妇,然后为家,上得以养父母,下得以育子孙。
生民之本,于是乎在。
而人主慢之,非计也。
是故圣人设官,主判合之礼,子生三月,必书其名。
男自二十以及二十九,女自十五以及十九,皆为盛年。
其昏自季秋至于孟春,惟其所用。
若男三十、女二十,为期尽,虽中春犹可行。
所以蕃育人民,是皆言其极也。
及此月而父母不娶不嫁之者,相奔不禁。
若无故而不用令,则罪罚之;
尝有妃匹而鳏寡者,亦察焉。
先王之道,如此其至也。
既为之立其家,又使之有其业,国中则典妇功,掌妇式之法,野则酂长稽其女功,然而民不庶且富者,未之信也。
《越语》:「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父母有罪」。
虽于礼为蚤,而句践报吴,亦以是也。
晋泰始中,博选良家,以充后宫,先下书禁天下嫁娶。
噫,大可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