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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钱禁铜法事奏 北宋 · 张方平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五
臣伏以钱者国之重利,日用之所急,生民衣食之所资,有天下者以此制人事之变,立万货之本。
故钱者,人君之大权,御世之神物也。
切观自汉以来名臣高识者之笃论,皆以为禁铜造币,通开塞轻重之术,此济民之切务,保邦之盛业也。
故钱必官自鼓铸,民盗铸者抵罪至死,示不与天下共其利也。
国朝故事,诸监所铸钱悉入于王府,岁出其奇羡,给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
然自太祖江南,江、池、饶、建置炉鼓铸,岁至百万缗,积百年之所入,宜乎贯朽于中藏,充足于民间矣。
乃自比年以来,公私上下并苦乏钱,百货不通,万商束手。
又缘青苗、助役之法,农民皆变转谷帛,输纳见钱,钱既难得,谷帛益贱,人情窘迫,谓之钱荒。
府库例皆空虚,人户又无居积,不知岁所铸钱,今将安在?
此事实系安危之体,宜明利害之原。
夫铸钱禁铜之法旧矣,累朝所行,今敕具载,钱出中国界,及一贯文,罪处死,而又重立赏格,使人告捕。
至于居停资给担擎人等,与夫官吏之失于检察者,各等第坐罪。
又禁铜之条,犯之九斤,已得刺配之罪,亦设告赏之科。
而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
闻缘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量收税钱而已。
诸𦨴舶船,旧制惟广州杭州明州市舶司为买纳之处,往还搜检,条制甚严,不得取便至他州也。
今自广南、福建两浙山东,恣其所往,所在官司公为隐庇,诸系禁物私行买卖,莫不载钱而去。
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
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
如此,则逐州置炉,每炉增课,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
大为之防,民犹踰焉,若又废之,将何惮矣!
盖自弛禁数年之内,中国之钱日以耗散,更积岁月,外则尽入四夷,内则恣为销毁,坏法乱纪,伤财害民,其极不可胜言矣。
臣见公私上下并苦乏钱,深求其由,仅有一得,因番阅前后令敕,诚见条制之未便。
今具录敕文,进之衡石,伏愿陛下申明旧章,急救其敝,立四夷内外之限,通下民衣食之原,所录如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