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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药师院佛殿记景祐三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四一、《欧阳文忠公集》卷六三、《续文章正宗》卷一五、《文编》卷五七、《文章辨体汇选》卷五六二、嘉庆《湖南通志》卷一九○、嘉庆《湘潭县志》卷三一 创作地点: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湘潭县药师院新修佛殿者,县民李迁之所为也。
迁之贾江湖,岁一贾,其入数千万。
迁之谋曰:夫民,力役以生者也,用力劳者其得厚,用力偷者其得薄。
以其得之丰约,必视其用力之多少而必当,然后各食其力而无惭焉。
士非我匹,若工农则吾等也。
夫琢磨煎鍊,调筋柔革,此工之尽力也;
斤斸锄夷,畎亩树艺,此农之尽力也,然后所食皆不过其劳。
今我则不然,徒幸物之废兴而上下其价,权时轻重而操其奇赢,游嬉以浮于江湖,用力至逸以安,而得则过之,我有惭于彼焉。
凡诚我契而不我欺,平我斗斛权衡而不我踰,出入关市而不我虞,我何能焉,是皆在上而为政者以庇我也。
何以报焉?
闻浮屠之为善,其法曰:「有能舍己之有以崇饰尊严,我则能阴相之,凡有所欲,皆如志」。
乃曰:盍用我之有所得,于此施以报焉,且为善也。
于是得此寺废殿而新之,又如其法,作释迦佛、十六罗汉塑像皆备。
凡用钱二十万,自景祐二年十二月癸酉三年二月甲寅以成。
其秋,会予赴夷陵,自真州假其舟行。
浔阳,见买一石,砻而载于舟,问其所欲用之,因具言其所为,且曰欲归而记其始造岁月也。
视其色,若欲得予记而不敢言也。
因善其以贾为生,而能知夫力少而得厚以为幸,又知在上者庇己而思有以报,顾其所为之心又趋为善,皆可喜也,乃为之作记。
问其寺始造之由及其岁月,皆不能道也。
九月十六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