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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储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七三二、《欧阳文忠公集》卷五九、《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三八
惟王建官,各司其局,虽有细大,俾专董其权,责其成功,斯古制也。
被坚执锐,乃裨校之事,若屯田积谷,在委办吏尔。
而汉末有田禾将军,屯田北边。
魏兴,建典农中郎将
唐建营田使副、判官
虽晋、魏、南北,职未尝阙。
国家弭獯戎之患,包汉、唐之境,然而塞垣储偫,罔遵古宪,俾仰给他州馈饷,此外固无筑室、反耕、典农、营田之利。
傥遇凶荒,未免艰食。
虽有转运,未免营田
何尝建明利害,稍致仓廪羡馀,但守空名,曾无实效。
当今之议,要在乎河北、河东陕西戍兵之地,各特置营田使副、判官,仍在不兼职。
若遇水潦行流之处,广植粳稻;
虽荒隙原田,亦当垦辟,播以五谷。
河北保塞,河东并、汾、关中泾阳,悉有水地基址,惟有邺中西门豹溉田之迹未见兴起,得非后人务于因循,而无昔贤识邪?
不然,何历朝而下,泾陂如是?
或曰:「亦尝有人建议,良以溉导之时,濒水之地,恐害及民田,由是而止」。
斯乃腐儒之见尔,非经远之士也。
夫利害相随,古犹未免。
若利害相半,惮于改作犹可,茍利七害三,当须择地而行,岂可以小害而妨大利哉?
夫如是,邺中溉田之法若行,关畎水冲民田,祇百户妨阂,而能溉灌千万顷。
瘠土所收,获利益大,岂止利七而害三?
亦尝访于彼州人士,佥曰溉田之迹湮废兹久,土断力田者不谙其事。
殊不知官中他日就功,但于泾阳郑白渠和雇水工,及彼中负罪百姓,悉可分配此地,俾之开导。
民既见之,必仿效矣,又岂成功之难?
然后特置营田使副、判官,专董其役。
西北二边不间水陆,并放此分职,何假飞刍挽粟、率钟致石,坐困民力以供军实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