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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再定夺减放应役人数劄子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四、《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七
臣勘会辖下州军使州院节级前后行,并通引官、客司、书表司等,并各于元定敕额人数外,有影占上等人户。
转运使张温之等,遂令诸州军据元额合留人数外,剩占之人并减放归农。
虽减得人数不少,其如当时逐州行遣不一,或不问户等高下从下名减放者;
或有于下名之中柬上等人户影占之人减放者;
或有不问节级前后行,只柬上等人户减放者。
遂致减放之后,不绝词讼。
近累据减放公人等过状,却乞收叙
又缘诸州减放事体不一,若尽据减放之人却行收叙,则显违先降敕条额定之数;
若全不收叙,则又有前行节级系名多年者,难尽不收,亦有州军经减放,往往辄已行收叙者。
臣等兼检会日近虽有条贯,前行不免里正,然额外人多,终是不便。
额外手分无贿赂乞觅之倖,则不可使其更当两役;
若有贿赂乞觅之倖,则不当额外剩置人数。
以此而言,只合依敕额为当。
窃以事既干众,必欲州县久远遵行,则须乞自朝廷明降指挥,庶为定令。
臣等今欲乞特降朝旨申明元定人数,许本司遍取辖下州军见管人数及已减放之人,衮同依入事年月上名下次排连,从上据敕额元定人数存留外,截下额外之人,不问户第高下,一时减放。
如此,则年深上名却得收叙额外尽减,又不违敕条。
内有州军元定人数全少,后来户口增盈,及公事委实繁多之处,乞许本司差官定夺,量与添人,具数闻奏,立定为额。
庶绝词讼,兼可永久遵行。
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