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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青苗钱第一劄子熙宁三年五月1070年春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 创作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臣伏见朝廷新制,俵散青苗钱以来,中外之议,皆称不便,多乞寝罢,至今未蒙省察。
臣以老病昏忘,虽不能究述利害,茍有所见,其敢不言?
臣今有起请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窃见议者言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至烦圣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为惠民之意。
然告谕之后,󲦤绅之士论议益多。
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
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
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
以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
盖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
所得不多耶,则小利又何足顾,何必以此上累圣政?
一、臣检详元降指挥,如灾伤及五分已上,则夏料青苗钱令于秋料送纳,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纳。
臣窃谓年岁丰凶,固不可定,其间丰年常少,而凶岁常多。
今所降指挥,盖只言偶然一料灾伤尔。
若连遇三两料水旱,则青苗钱积压拖欠数多。
若才遇丰熟,却须一并催纳,则农民永无丰岁矣。
至于中小熟之年,不该得灾伤分数,合于本料送纳者,或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纳了当,若令又请次料合俵钱数,则积压转多,必难催索。
臣今欲乞人户遇灾伤,本料未曾送纳者,及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不纳者,并更不支俵与次料钱。
如此,则人户免积压拖欠,州县免鞭扑催驱,官钱免积久失陷。
一、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
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
由是言之,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俵。
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弛慢不才。
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
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
以臣愚见,欲乞先罢提举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后可以责州县不得抑配。
其所俵钱,取民情愿,专委州县随多少散之,不得须要尽数,亦不必须要阖县之民户户尽请。
如此,则自然无抑配之患矣。
右,谨具如前。
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识远虑,所见目前止于如此。
然而青苗之议,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寝罢者,不可胜数,其所陈久远利害,必已详尽而无遗矣。
一旦陛下赫然开悟,悉采群议,追还新制,一切罢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
若中外所言虽多,犹未能感动天听,则见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系目下利害,如臣画一所陈。
伏望圣慈,特赐裁择。
今取进止(《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四。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六,《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八。)
五月:原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国朝诸臣奏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