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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逐路取人劄子治平元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九○、《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三、《黄氏日钞》卷六一、《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五、《文编》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卷七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见近有臣寮上言,乞将南省考试举人各以路分糊名,于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
虽已奉圣旨,送两制详定,臣亦有愚见,合具敷陈。
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
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
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材是择。
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
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传》曰:「无作聪明乱旧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变法」。
今言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此臣所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谓偶见一端者,盖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
殊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
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
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
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进士,西北多取经学者,各因其材性所长,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则其数均,若必论进士,则多少不等。
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国家方以官滥为患,取士数必难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则却须多减东南之数。
今东南州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馀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减东南而增西北,则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
此其不可者二也。
东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选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当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盖其初选已滥矣,故至南省,所试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则东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于他路,理不可齐,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须充足十一之数,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
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而使有艺者屈落,无艺者滥得,不问缪滥,只要诸路数停。
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则寄应者争趋而往,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验矣。
此所谓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广南东、西路进士,例各绝无举业,诸州但据数解发
其人亦自知无艺,只来一就省试而归,冀作摄官尔。
朝廷以岭外烟瘴,北人不便,须藉摄官,亦许其如此。
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此为缪滥,又非西北之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尔。
若旧法一坏,新议必行,则弊滥随生,何可胜数!
故臣以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
此乃当今可行之法尔。
若谓士习浮华,当先考行。
就如新议,亦须只考程试,安能必取行实之人?
议者又谓西北近虏,士要牢笼。
此甚不然之论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茍可为患,则何方无之?
前世贼乱之臣起于东南者甚众,其大者如项羽萧铣之徒是已,至如黄巢王仙芝之辈,又皆起乱中州者尔,不逞之人,岂专西北?
矧贡举所设,本待材贤,牢笼不逞,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
惟事久不能无弊,有当留意者,然不须更改法制,止在振举纲条尔。
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善类。
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
虽朝廷素有禁约,条制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
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而言事者独不及之。
愿下有司议革其弊,此当今科场之患也。
臣忝贰宰司,预闻国论,茍不能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于人主,则厚颜尸禄,岂敢偷安而久处乎?
故犹此彊言,乞赐裁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