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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举直事封回内降劄子嘉祐二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八、《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二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右编》卷一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勘会本府见勘内臣梁举直公事,两曾执奏,三准内降,特与放罪。
臣伏见近年权倖之臣,多是公然作过,不畏宪法,恃干求内降,紊乱纪纲。
所以前后臣寮,累具论述。
陛下特降明诏,许承受官司执奏,不得施行。
布告天下,著为信令。
今梁举直累烦睿听,干求不已,本府遵依前后诏敕,再具执奏,未许公行。
伏以曲庇小臣,挠屈国法,自前世帝王茍有如此等事,史册书之,以著人君之过失。
今梁举直不欲受过于其身,宁彰陛下之过于中外,举直此罪,重于元犯之罪。
今纵未能法外重行,以戒小人干求内降者,其元犯本罪,岂可曲恕?
举直茍为爱身之计,不思爱君之心,乃是小人全无知识尔。
如臣忝被恩宠,列于侍御,职在献纳,合思裨补。
岂可阿意顺旨,为陛下曲法庇纵小臣,以彰圣君之失?
其内降,臣更不敢下司,谨具状缴连进纳。
今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