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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馆日历状嘉祐四年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六、《欧阳文忠公集》卷一○八、《皇朝文鉴》卷四六、《国朝诸臣奏议》卷六○、《崇古文诀》卷一八、《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四二、《群书考索》续集卷三五、《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九、《文献通考》卷五一、《三续古文奇赏》卷七、《奇赏斋古文汇编》卷一六二、《经世八编》卷一四、《文编》卷一八、《右编》卷二九、《文章辨体汇选》卷一六四、《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卷三九四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右,臣伏以史者,国家之典法也。
自君臣善恶功过,与其百事之废置,可以垂劝戒、示后世者,皆得直书而不隐。
故自前世有国者,莫不以史职为重。
伏见国朝之史,以宰相监修学士修撰,又以两府之臣撰时政记,选三馆之士当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
如此,不为不重矣。
然近年以来,员具而职废,其所撰述简略遗漏,百不存一,至于事关大体者,皆没而不书,此实史官之罪而臣之责也。
然其弊在于修撰之官,惟据诸司供报,而不敢书所见闻故也。
今时政记虽是两府臣寮修纂,然圣君言动有所宣谕,臣下奏议事关得失者,皆不纪录,惟书除目、辞见之类,至于起居注亦然,与诸司供报公文无异。
修撰官只据此铨次,系以月日,谓之日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虽欲书而又不得书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阅史,今撰述既成,必录本进呈,则事有讳避,史官虽欲书而又不可得也。
加以日历、时政记、起居注,例皆承前,积滞相因。
故纂录者常务追修累年前事,而岁月既远,遗失莫存。
至于事在目今,可以详于见闻者,又以追修积滞,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则前后相因,史官永无举职之时,使圣朝典法遂成废坠矣。
臣窃闻赵元昊自初僭叛至复称臣,始终一宗事节,皆不曾书。
亦闻修撰官甚欲纪述,以修纂后时,追求莫得故也。
其于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时政记、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对之语书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只据诸司供报编次除目、辞见,并须考验事实: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彦博等破王则之类;
其贬某职者坐某罪,如昨来麟州守将并州庞籍缘白草平事,近日孙沔所坐之类,事有文据及迹状明白者,皆备书之。
所以使圣朝赏罚之典,可以劝善惩恶,昭示后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赏罚不当者,亦得以书为警戒。
此国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于其他大事,并许史院据所闻见书之,如闻见未详者,直牒诸处会问,及臣寮公议异同、朝廷裁置处分并书之。
已上事节,并令修撰官逐时旋据所得录为草卷,标题月分,于史院躬亲入匮封锁,候诸司供报齐足,修为日历。
仍乞每至岁终,命监修宰相亲至史院,点检修撰官纪录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职者,奏行责罚。
其时政记、起居注、日历等,除今日以前积滞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后,并令次月供报,如稍迟滞,许修撰官自至中书枢密院催请。
诸司供报拖延,及史院有所会问,诸处不画时报应,致妨修纂者,其当行手分,并许史院开封府勾追严断。
其日历、时政记、起居注,并乞更不进本。
所贵少修史职,上存圣朝典法。
此乃臣之职事,不敢不言。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