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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贼赏罚劄子庆历三年1043年9月 北宋 · 欧阳修
 出处:全宋文卷六八三、《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伏见方今天下盗贼纵横,王伦、张海等所过州县,县尉巡检有迎贼饮宴者,有献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驱役者。
朝廷于此忧贼之时,正患乏人之际,或于巡检县尉之内得一捕贼可使之人,则必须特示旌酬,以行激励。
苟或未能者,犹须悬赏以待之,何况有而失赏?
伏见吏部选人区法,自出身以来,两任县
初任临江军新淦县,三年之内,大小贼盗获四十馀火,内虽小盗数多,其如强劫群贼亦不为少,据于赏格,合改京官。
而有司守纤细之文,执寻常之例,谓其所获虽为全火而不同时,因不与理为劳绩。
臣料天下州县盗贼之多,无如新淦,天下县尉能捉贼之多,亦无如区法。
又闻法次任吉水县,使其县民结为伍保,至今吉水一县全无盗贼,民甚便之。
法为县尉,官至卑贱,所至之处,皆有可称。
臣思朝廷非不欲赏善罚恶,以行劝戒,而患于有司法弊,拘守常文,致抑才能,失于旌赏。
其区法偶与臣相识,因得知之。
然人所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胜者?
窃以盗贼是方今急患,县尉是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
臣辄有起请事件,具画一如后:
一、选人区法捕贼之效甚多,但为有司拘守细碎之文,不理劳绩。
其人已升得职官,伏乞追取本人历子,别加考验。
如实有劳能,即乞不拘常格,特与酬奖,以劝后来。
一、臣谓天下群盗纵横,皆由小盗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微。
故必欲止盗,先从其小。
能绝小盗者,巡检县尉也。
然而赏罚之法,其弊极多。
只如捕盗,去恶但要净尽,岂必须是一日之内同时捕获?
假如有全火强盗,县尉巡检以死命斗敌,若于两日内捉尽,已不理为劳绩。
其守文之弊,如此极多。
欲乞下铨司,重定捕贼赏格施行。
一、臣伏见自天下有盗贼以来,议者多陈禦盗之策,皆欲使民结为伍保,则奸恶不容。
今区法于吉水县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内,劫贼不敢入其县界。
臣欲乞特降指挥江南西路,体量吉水县自区法创立伍保之法以来,如实全无劫贼,又民间以为便利,即乞颁行伍保之法于天下。
右,谨具如前,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