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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阮逸编钟四清声谱法奏皇祐二年六月 北宋 · 王尧臣
 出处:全宋文卷五九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七、《玉海》卷一○九、《宋史》卷一二七《乐志》二
奉诏与太常参议阮逸所上编钟四清声谱法,请用之于明堂者。
窃以律吕旋宫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钟,准为十二正声,以律计,自倍半。
说者云:「半者,准正声之半,以为十二子声之钟,故有正声,子声各十二」。
子声即清声也。
其正管长者为均,自用正声
正管短者为均,则通用子声,而成五音。
然求声之法,本之于钟,故《国语》所谓「度律均钟」者也。
其编金石之法,则历代不同。
或以十九为一虡者,盖取十二钟当一月之辰,又加七律焉;
或以二十一为一虡者,以一均声更加浊倍;
或以十六为一虡者,以一均清、正为十四,宫、商各置一副,是谓「县八用七」也;
或以二十四为一虡者。
清、正之声备。
故唐制以十六数为小架,二十四为大架,天地、宗庙、朝会等各有所施。
太常钟县十六者,旧传正声之外,有黄钟至夹钟四清声,虽于图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实有义趣。
盖自夷则至应钟四律为均之时,若尽用正声,则宫轻而商重,缘宫声以下,不容更有浊声。
一均之中,宫弱商强,是谓陵僭,故须用子声,乃得长短相叙。
自角而下,亦循兹法。
故夷则为宫,则黄钟为角;
南吕为宫,则大吕为角;
无射为宫,则黄钟为商、太簇为角;
应钟为宫,则大吕为商、夹钟为角。
黄钟、大吕、太簇、夹钟,正律俱长,并当用清声。
如此,则音律相谐而无所抗,此四清声可用之验也。
至他律为宫,其长短尊卑自序者,不当更以清声间之。
自唐末多故,乐文坠缺,考击之法,久已不传。
今若使匏、土、丝、竹诸器尽求清声,即未见其法。
又据大乐诸工所陈,自磬、箫、琴、和巢笙五器本有清声,埙、篪、竽、筑、瑟五器本无清声。
五弦阮、九弦琴,则有太宗皇帝圣制谱法。
至歌工引音极唱,止及黄钟清声。
臣等参议,其清、正二声既有典据,理当施用。
自今大乐奏夷则以下四均正律为宫之时,商、角依次并用清声,自馀八均尽如常法。
至于丝、竹等诸器旧有清声者,令随钟石教习
本无清声者,未可创意求法,且当如旧。
惟歌者本用中声,故夏禹以声为律;
明人皆可及。
若彊所不至,足累至和。
请止以正声作歌,应合诸器亦自是一音,别无差戾。
阮逸所上声谱,以清浊相应,先后互击,取音靡曼,近于郑声,不可用。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八。又见《太常因革礼》卷二○,《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一(第一册第三○一页)、乐四之一八(第一册第三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