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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不用赃吏奏(为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时作)1044年 北宋 · 包拯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包拯集》卷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古今图书集成》皇极典卷二五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闻廉者,民之表也;
贪者,民之贼也。
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
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
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
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
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
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
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
欲乞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
纵遇大赦,更不录用。
或所犯若轻者,只得授副使上佐
如此,则廉吏知所劝,贪夫知所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