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駮开宝通礼义纂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说状宝元二年八月 北宋 · 王洙
 出处:全宋文卷四七八、《宋会要辑稿》礼三六之七(第二册第一三一一页)、《宋史》卷一二五《礼志》二八
窃以《义纂》皆近世诸儒之意,不合经义,谨具辞正条駮如后。
《义纂》云「《礼》无庶祖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者,此答问之人明知《礼经》之中并无庶祖母之事,乃有《丧服小记》祖庶母之说为比。
按《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注云:「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己庶子为后」。
疏云:「谓己父之妾为祖庶母」。
即今所谓父所生庶母者也。
又云「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服之无嫌』」者,此王廙祖庶母之事,谓妾子受父之命,为祖妾之后,服之无嫌疑也。
又云「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
人莫敢卑其祖也」者,此亦王廙引此,言妇人无□,或托夫宗姓之子与为之后,犹当服之,况其夫之庶子、庶孙也!
庶孙受父之命为祖妾之后,是莫敢卑其祖也。
又云「妾之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者,此亦王廙引此,言妾子父没,尚得为母三年,孙不可不服也。
臣谨按《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
注云:「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
又云:「继别为宗」。
注云:「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也」。
又按《丧服小记》云:「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注云:「以其非正也」。
引《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
疏云:「妾母为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惟子祭之而孙则否」。
王廙虽知《礼经》正文无庶祖母之事,乃曲引祖庶母及妇人无子托后族人并父殁为母申三年者,凡三条,强为比类,而皆非经典本意。
殊不知承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守者重,不得更为父所生庶母申三年也。
况妾母不世祭,岂于祭有厌降之文,又于服无衰杀之节?
其不然也。
王廙所议,不云受重与否,但云当服之也,不显言丧期之数,同蒙三年之文,非文之不具,盖不达礼之本意也。
况此议初问有服无服,本不在「三年」之章,亦不谓受重者也。
臣看详,绅为映之孙也,耀卿为别子始祖也。
绅继别之后为大宗也,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传其重者也。
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
《义纂》云:「《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
此《义纂》引之,传写错缪也。
又云「不言嫡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庶祖母不祔于皇姑,己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者,此释为祖之后,自然不得为祖母三年也。
又云「若受重于父,代而养,为后可也」者,此释子传父重者,代父修养庶祖母,亦得三年也。
臣谨按《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
据《义纂》称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嫡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
二者,或嫡长亡,取嫡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重
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远系庶祖母为之服三年。
唯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
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嫡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周言耳。
臣窃详《义纂》,其间论说多不与《通礼》正文相副,若于条敕之外,辩详典礼,或取或舍,质正异论可也,非可便取为执据,移夺令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