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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吏治以息蝗灾奏 北宋 · 谢绛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一、《宋史》卷二九五《谢绛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四、《救荒活民书》卷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九九
蝗亘田野,坌入郛郭,跳掷官寺,井匽皆满。
鲁三书螟,《谷梁》以为哀公用田赋虐取于民。
朝廷敛弛之法,近于廉平,以臣愚所闻,似吏不甚称而召其变。
凡今典城牧民,有颛方面之势:才者掠功取名,以严急为术,或辩伪无实,数蒙奖录;
愚者期会簿书,畏首与尾。
二者政殊,而同归于弊。
夫为国在养民,养民在择吏,吏循则民安,气和而灾息。
愿先取大州邑数十百,诏公卿以下,举任州守者,使得自辟属县令长,务求术略,不限资考。
然后宽以约束,许便宜从事,期年条上理状,或徙或留,必有功化风迹,异乎有司以资而任之者焉。
汉时,诏问京房灾异可息之术,对以考功课吏。
臣愿陛下博访理官,除烦苛之命;
申敕计臣,损聚敛之役。
勿起大狱,勿用躁人,务静安,守渊默。
《传》曰:「大侵之礼,百官备而不制。
言省事也」。
如此而沴气不弭,嘉休不至,是灵意𧫩谰,而圣言罔惑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