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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钟磬之数议景祐二年六月十三日 北宋 · 李照
 出处:全宋文卷四○九
钟磬之数,自来未有定制。
今若止用十二,其声已具于律吕,其变已全于七均,颇合天然造化之法。
臣考详旧典,今编钟十六枚者,案《周礼·小胥》:「正乐县之位,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
郑康成注云:「钟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虚,谓之堵。
钟一堵,磬一堵,谓之肆」。
疏引左氏义云:「舞羽者,天子用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
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故以八为数。
乐县之法,取数于此,又倍之为十六。
是以《淮南子》亦云『乐生于风』。
亦是取数于八风之义」。
臣今详用八用六之文,乃直言舞数之法,非钟律之义也。
必若以钟体于舞数,则天子用八,倍之,十六可也;
诸侯用六,倍之,十二可也;
大夫用四,倍之为八;
士用二,倍之为四。
则彼八钟四钟,堪考击而调曲,非法也,此则前贤未达钟律之旨耳。
夫十二月律,与八风相均等,凡一律之法,具三十日,一风之法,具四十五日,八风十二律,各具三百六十之数。
风律相周,是故正北之风,则叶黄钟之律;
东北之风,则叶大吕太簇之律;
正东之风,则叶夹钟之律;
东南之风,则叶姑洗仲吕之律;
正南之风,则叶蕤宾之律;
西南之风,则叶林钟夷则之律;
正西之风,则叶南吕之律;
西北之风,则叶无射应钟之律。
故八风之法,周于十有二律,岂可以八律之数而行八风之气哉!
夫自黄钟右旋,至于林钟,则是八钟者,但是五风之半,实非八风之象也。
夫十六钟之设,盖由出于武琴者也。
且舜琴五弦之法以饮钟律,则具七音、六律、十二钟之用。
若文琴六弦之法以饮钟旋律,则具九音、七律、十四钟之用。
又以武琴七弦之法以饮钟律,则具十音、八律、十六钟之用也。
然十二钟之用,其馀四钟,皆是清声,非中声,乃郑卫之乐也。
本以武琴七弦以为之法,但加靡靡之音,而无雅正之节,皆假清钟以成焦杀之曲。
若或去彼四清之钟,则哀思邪僻之声,无由而起也。
是故古之大乐,明言五降之后不容弹矣。
此则正谓大乐之法,止用十二中声而已。
古之郑卫之乐,亦用歌钟,今胡部中方响十六,乃是郑卫编县之数,然而方响之用十六数者,亦有所为也。
夫胡部之有筚篥,相传目之为梁柱,此言筚篥之声,于胡部管色之中得其实,不可增减其声,是故谓之梁柱。
其曲法用十字,已极尽人手指之力,过此,不可能也。
以此十字能应响方十六声中,若方响中去其清声四版,筚篥中去其五六二字,则胡部调曲不可成矣。
而于大乐都无所妨,则知清声四钟,大乐本自不用,而郑卫之声无此不可也。
今于编县之内,但当十二中声去四清钟,于是则无所害。
又古有编县十九枚者,案《周礼》钟县疏引服虔注云:「六律七音,七律为七器音,十二月十二辰,加七律之中,则十九钟」。
臣今详服虔所说,甚为迂阔,此但术数之家积闰,即于大乐,都无所谓。
又古有编县十二枚,及二十一枚者。
案《后汉志》云:「汉成帝时犍为人于水滨得古磬十六枚,汉以为瑞。
复以依礼图编县十六」。
正始中徐州薛城送玉磬十六枚,亦是一县之器,而云太乐所用,钟磬各一县十四。
《隋书·音乐志》引后周故事,县钟磬法:七正七倍,合为十四。
盖准变宫、变徵,凡为七声,有正有倍,而为十四也。
又引《尚书大传》七始,注云:「谓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也」。
然据一均变也,宫商角徵羽为正,变宫变徵为和,加倍,有十四焉。
梁武帝加以浊,倍三七二十一而同为一架,虽取繁会,声不合。
臣今详之,十四之磬,乃是文琴之法,后之相传,若言七正倍于钟律中,事法乖戾,亦与八面取义不殊。
其二十一县,则尤无意旨也。
又古有编钟二十四枚者,案《唐书·志》云:「古制,雅乐宫县编钟十六口,近代用二十四口,正声十二,倍声十二」。
今详二十四钟,其清声十二,不是中声,神瞽昔所不用,竹管不能谐之。
其声一例皆右,非合法之器也。
又古有编悬十二枚者,案《乐府杂录》云:「雅乐部十二律钟,依月律排之,每面石磬各一架,每架各编钟十二,亦中律吕」。
臣今详编钟十二,律吕具备,可为不易之法。
今引正经四义證之。
一者,《周礼》云:「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二声为之齐量」。
此一义也。
二者,《左氏传》:「晏子云:为七音六律,以奉五声,夫七音六律出于十二钟,若用十六钟,则九音八律矣」。
此二也。
三者,《左氏传》:「吴季子观乐于鲁,美韶乐曰: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
夫言五声和者,则舜琴五弦,七音六律十二管之义也,夫五弦之中,自具七音,数用十二管,五声各一,盖无偏重之音,如此,则五声和矣。
若武琴七弦,则是九音八律十六管之义,宫商变宫三位重复,如此,则是五声不合矣。
又,夫八风平者,亦是舜琴五弦之义也,五弦之中,既具十二管,则与八风自相均等,此八风平也。
若武琴七弦,当具十六管,则有十一风,正北、东北、正东之风偏重,此乃八风不平者矣。
又,夫节有度者,唯止七音而为节也。
守有序者,唯止八风而为序也。
若遇七音八风,则是无节守也。
四者,《国语》云:「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
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其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
景王将铸无射倍声,伶州鸠患其过多,故言成于十二,天之道。
夫言律所以立均出度者,此言月律十二,而为均度之法,不可增减者也。
又,夫考其中声量之以制者,谓除去减倍之声,唯存正中之声也。
夫黄钟之律,凡九十,自九十一已上,皆属三倍黄钟之法,四十五已下,皆属三减黄钟之法,唯自四十六已上,至九十,已为中声,其自具十二律,故曰考其中声,量之以制者也。
又,夫度律均钟者,谓以十二律之声均调十二钟者也。
又,夫百官轨仪者,此言乐为天子之职,但其钟律谐和,使人闻之,欣然而感,不知手舞足蹈,而官设法立制,发号施令,民亦悦随,如闻钟律之和,是故谓之百官轨仪。
此乃三皇五帝至治之盛也。
又,夫纪之以三者,谓度量衡法纪其声律而成钟也。
平之以六者,此言造钟之法,不可过于六律,则得和平之理也。
成于十二者,此六律之变,极于十二之数,不可越也。
又,夫天之道者,此言天然造化之法,必以十二而为体也(《太常因革礼》卷一八。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一之六。第一册第二八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