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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辩陈留移桥1044年 北宋 · 范仲淹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六、《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八
臣前日与章得象以下亲奉德音,谓近知左右臣寮恐上不能主张,不敢尽心言事,今后不得更事形迹,避涉朋党,须是论列,必无所疑。
臣等千载遭逢,得陛下圣言及此,不胜庆幸!
不胜庆幸!
臣日夜发愤,愿尽其心,以副陛下待辅弼之意,虽犯雷霆,岂敢回避?
今切见审刑大理寺奏断王尧臣以下公案,内有情理不圆,刑名未审之处,如便降敕,恐外议纷纭,传播天下。
臣忝参预大政,岂当缄默,负陛下前日之训,为天下罪人?
今略指陈事节,奏列如后。
一、陈留桥是真宗皇帝亲诏为损舟船,遂遣使经度而迁之前来。
姚仲孙三司日,杜衍乞移此桥,仲孙不行。
王拱辰知开封府日,又乞移之,拱辰亦是不行。
昨又令催纲使臣乞移此桥,本府前来官员,只差一主簿相度,便具申奏。
朝廷不知先朝有诏,失于论详,遂许移之。
三司去年新曾添修,今又破材料,遂奏乞差官相度,乃是举职,今却以不应奏而奏坐罪,惟圣慈深察,方可见情。
一、据案申照,勘得三司手分已先检寻移桥文字,于初九日纳在王尧臣处,要行遣申奏。
次日方见王溟为本人自陈留替回,尧臣遂先发言,问当移桥利害,溟方对荅,即非因王溟请托而后行也,望圣慈察此一节。
一、经曰:「贵贵为其近于君也,贵老为其近于亲也」。
又堂高则陛高。
盖言重公卿者,所以尊天子也。
三司使主天下大计,在天子股肱之列,有大罪则陛下自行贬废,不可使法吏以小过而辱之。
投鼠忌器,正在此矣。
陛下纵有轻近臣之意,不可外示于人。
何哉?
近臣轻则减天子之重矣。
法寺尧臣杖七十公罪,其过至小。
伏望圣慈特遣中使传宣安抚,释放赎法,便令入谢,以存国体,群臣幸甚幸甚。
一、王溟得替赁卢家宅子,称每月饶减得房钱一贯文。
其人已移辰州通判,只是暂时守官,即非久住宅子之时,又未曾言请托桥事,量人情只是为王溟曾在本县守官,遂欲借宅子与住。
其王溟尚不肯,须用钱赁居,只饶减得钱一贯文。
今因王砺奏王溟受卢家请托,入狱之后,须至虚有招认。
岂可一两贯钱,便使得一员外郎请托此事?
兼案内照勘得因尧臣问及,遂说利害,又无不移桥之言,岂是请托之情?
今独追官勒停,众议未允,望圣慈深察,可见其情。
或与罚铜监当,亦减得外边怨谤,又免本人频来理雪,紊烦朝廷。
一、陈荣古定夺桥事,据案帐上开说,所损舟船五十五只。
内五十只因风并相磕撞致损,只有五只因桥致损。
又根究得元乞移桥状内所说,损却人命及陷没财物,并是虚诳。
所以荣古定夺,更不移桥。
今来虽依王砺所奏,移归旧处,一则违先朝诏命,二则未及月馀,已闻新桥不利,损却舟船。
撞折桥柱,及水势稍恶,重船过往不易。
若再差人体量,必是先朝不错移改。
以此知陈荣古所定,未必不当。
虽三度取状,不全招认罪名。
盖有此情理,须至分疏,本因公事,别无私曲。
法寺坐为私罪,伏望圣慈特与改作公罪,免令过后频来理雪。
一、慎钺三司判官,本案管移桥公事,既闻差王砺重行定夺,遂令人探问,移与不移。
今来勘得,别无情弊,伏望圣慈特与改作公罪,庶免非辜。
一、王砺尧臣祖同姓名,素不相喜,因此定夺,遂诬奏乞勘三司情弊。
又奏慎钺尧臣所举,必有奸谋。
今有勘劾,别无情弊,亦无奸谋。
王砺亲自定夺此事,当以实言,且非风闻之失也。
右,前件王尧臣罪名,乞特出圣意,差中使传宣放罪,令依旧起居。
并乞特降圣旨,王溟免追官罚铜与监当,陈荣古慎钺并与改作公罪。
如此施行,则众情稍安,群议自息。
王砺初奏王尧臣必有情弊,及有奸谋,满朝公卿忧尧臣祸有不测,赖陛下仁圣,特与辩明,不陷深文。
群臣又近奉德音,令不避嫌疑,而况陛下越次擢用,敢不尽心助陛下之明德?
臣至诚激切,丝发不隐,望天鉴照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