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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重定臣僚转官及差遣体例1043年 北宋 · 范仲淹
 出处:全宋文卷三七四、《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
一、今后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即不得非时进秩。
或非次罢免者,仍不以转官带职为例。
一、两省以上,自来四年勘会转官。
今后并具履历取旨。
一、旧制京朝官三周年磨勘,私罪并曾降差遣者四周年,赃罪者五周年。
今后内外差遣京朝官无赃私罪者,依旧三周年磨勘
磨勘年限内犯私罪并公罪曾降差遣者四周年。
有入己赃罪者五周年。
每遇磨勘,仰审官院先具元犯情理入己不入己因依轻重,并今度磨勘年限内有无劳绩,及举主人数进呈取旨。
如经两度取旨磨勘,各有劳绩,及有同罪举主三人以上,又无私过者,即依常例三周年磨勘,更不先取旨。
其到阙守候差遣人,于指射路分内未有阙以前并受差遣以后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水计纲路程
并许通计磨勘
如守候差遣人,于元指射合入路分内有阙不就,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后月日,并假限外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日数,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一、今后京朝官上章陈乞,并于中书审官院求就在京差遣(此后各须投状。),并五周年磨勘
所有前后资考,即许通计。
如因省府等处保举及准条贯差入在京勾当者,依旧三周年磨勘
即不得保举及选差,见任两地并大两省以上及省府台谏官有服纪亲属,入在京差遣
一、已上差遣京朝官并陈乞在京勾当,京朝官自降敕以前转官及一周年者,将来且依旧制年限,磨勘一次。
其已得在京差遣,未曾勾当,却求外任者,并听。
一、今后文武臣僚,善政异绩,可为众范;
或劝课农耕,厚获美利;
或差鞠狱,累雪冤枉;
或在京监当库务,能革大弊,因省得钱物万数多者,委所属保明闻奏,量事迹大小,特与改官,不隔磨勘,或升陟差遣
幕职州县官未该磨勘,而有上项劳政者,亦与比类升擢。
如保明不实,以上书诈不实论。
一、朝官转至员外郎,须自任升朝官后,有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共五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者,方得磨勘
员外郎转至正郎,须自任员外郎后,有上项官五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方得磨勘
已上如举主不足,五周年无公私过犯者,亦与磨勘
郎中少卿监,亦依此施行。
少卿监大卿监并转谏议大夫,并取圣选指挥
一、今后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审官院、流内铨差注日,仰铨院体量。
如有事状猥滥,老疾愚昧之人,不称事任,并别取旨。
本司不举,仰御史台弹劾。